正文 第55章 紛爭處理法(2)(1 / 3)

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並將仲裁申請書副本和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合法的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爭議案件的法律依據以此取得案件的管轄權,而排除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管轄權。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未聲明有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受理後,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提交仲裁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該案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人民法院應當繼續審理。

(二)仲裁庭的組成

仲裁庭是指當事人選定或者仲裁委員會指定的仲裁員組成的,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案件以仲裁程序進行審理並作出裁決的組織形式。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有兩種形式:合議仲裁庭和獨任仲裁庭。

(1)合議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裁員,並應當由當事人各自選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

(2)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組成。當事人約定由一名仲裁員成立仲裁庭的,應當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員。

當事人沒有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期限內約定仲裁庭的組成方式或者選定仲裁員的,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仲裁庭組成後,仲裁委員會應當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麵通知當事人。

為了保證仲裁的公正,《仲裁法》規定仲裁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回避,當事人也有權提出回避的申請:

①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④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的。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在首次開庭後知道的,可以在最後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仲裁員是否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委員時由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按照仲裁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三)開庭和裁決

1、自行和解與先行調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自行達成和解協議,解決已提交仲裁的爭議事項的行為。《仲裁法》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後,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如果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撤回仲裁申請後又後悔的,仍可以根據仲裁協議申請仲裁。

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程序進行過程中,在仲裁庭主持下,仲裁當事人在自願協商、互諒讓步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一種製度。《仲裁法》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願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節。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製作調解書或者根據協議的結果製作裁決書。調節書與裁決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書經雙方簽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仲裁庭調解不成的,或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2、開庭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