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經濟審判的收案範圍和案件管轄
1、經濟審判機構及其收案範圍
我國經濟糾紛案件審判機構包括各級人民法院、鐵路運輸法院設立的經濟審判庭及海事法院設立海事審判庭。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以各級人民法院的經濟審判庭為主,以各專門人民法院為輔,因此,在收案範圍上各有側重。
各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的的收案範圍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目前我國各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主要受理以下 11類經濟糾紛案件:
(1)國內各種經濟合同糾紛案件;
(2)技術合同糾紛案件;
(3)工業產權糾紛案件;
(4)票據糾紛案件;
(5)經濟損害賠償糾紛案件;
(6)企業法人破產還債案件;
(7)企業承包、租賃、經營及聯營合同糾紛案件;
(8)農村承包合同糾紛案件;
(9)涉外經濟糾紛案件;
(10)涉港、澳、台經濟糾紛案件;
(11)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海事法院收案範圍
根據第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海事法院的決定》我國分別在上海、天津、廣州、青島、大連、廈門、海口、武漢和寧波等地設立了海事法院。海事法院與中級人民法院同級,二審法院為海事法院所在地的高級人民法院。海事法院可設海事審判庭和海商審判庭。海事法院受理以下各類型案件:
(1)海事侵權糾紛案件;
(2)海商合同糾紛案件;
(3)共同海損糾紛案件;
(4)海事執行案件;
(5)海事請求保全案件;
(6)上級人民法院交辦和法律規定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其他海事、海商案件。
鐵路運輸法院收案範圍
鐵路運輸法院是設在鐵路係統的專門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下列與鐵路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
(1)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2)鐵路旅客和行李、包裹運輸合同糾紛案件;
(3)鐵路運輸保險合同糾紛案件;
(4)代辦托運、包裹整理、倉儲保管和接受送達等鐵路運輸延伸服務合同糾紛案件;
(5)國家鐵路與地方鐵路、專用鐵路、專用線在修建、管理和運輸方麵發生的合同糾紛案件;
(6)鐵路部門在裝卸作業、線路維修等方麵發生的委托勞務合同糾紛案件;(7)鐵路係統內部的經濟糾紛案件;
(8)違反鐵路安全保護法律法規,對鐵路造成損害的侵權糾紛案件;
(9)鐵路行車、調車作業造成人身、財產損害,原告選擇向鐵路運輸法院起訴的侵權糾紛案件;
(10)涉外鐵路運輸合同糾紛案件,國際鐵路聯運合同糾紛案件;
(11)上級人民法院指定鐵路運輸法院受理的其他經濟糾紛案件;
(12)其他與鐵路運輸有關的經濟糾紛案件。
2、經濟糾紛訴訟案件的管轄
管轄是指在人民法院係統內,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及同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民事訴訟法》規定,審判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移送管轄和指定管轄。
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指劃分上、下級人民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影響大小,當事人的行政隸屬關係等情況來確定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除法律規定應由上一級法院管轄外的所有第一審經濟糾紛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