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4章 紛爭處理法(1)(1 / 3)

經濟仲裁和經濟司法法律製度

【導讀】

通過本章的學習,了解經濟仲裁的原則和基本製度;了解我國仲裁機構的設置;掌握經濟仲裁的程序;同時掌握經濟審判和經濟檢察的主要內容,明確經濟審判的管轄和審判程序。

【引例】

2007年4月,洪某與胡某達成口頭協議,由胡某負責裝修洪某的三居室住房,工程款共計52000元,工期兩個半月。洪某付款後,胡某組織人員進駐場地開始施工。由於施工中胡某不負責任,工程至2007年10月尚未完工,導致洪某無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時由於施工人員不慎,造成洪某樓下房屋漏水,洪某因此向樓下居住戶支付修複費2000元。隨後洪某發現,裝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質量嚴重不合格,存在衛生間門歪曲、木線有縫隙、玻璃鬆動、整體牆麵光潔度不夠、不均勻、門套歪曲不在一個平麵、背麵不對稱等問題。洪某於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胡某退還全部工程款,並賠償其在外租房的費用及向樓下居住戶支付的修複費用。

北京市海澱區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後,委托建設監理公司對洪某裝修的工程進行鑒定,認定洪某房屋已做裝修工程價值31600元,該工程不合格部分修複費用15750元。同時,調查查明胡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不具備經營資格。海澱法院經過審理,認定洪某與胡某所達成的裝修工程口頭協議無效,並判決如下:

1、判決胡某退還洪某裝修工程款20400元;

2、判決胡某支付洪某修複費15700元;

3、判決胡某支付洪某在外租房的費用及向樓下居住戶支付的修複費用共計6360元。

【法律問題】

本案涉及哪些法律問題?如何進行分析?

【重點內容】

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及基本製度

仲裁法協議、仲裁程序

經濟審判的受理範圍和審判程序

經濟檢察的辦案程序

第一節 經濟仲裁製度

一、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和仲裁法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給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並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製度或方式。仲裁概念包括以下幾方麵的含義:

(1)仲裁是以雙方當事人自願協商為基礎的爭議解決製度;

(2)仲裁中解決爭議的第三者是由雙方當事人自願選擇的;

(3)仲裁是一種準司法行為,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仲裁法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規範仲裁法律關係主體的行為和調整仲裁法律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仲裁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仲裁法即仲裁法典,我國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仲裁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廣義的仲裁法除指仲裁法外,還包括所有涉及仲裁製度的法律中有關的法律規範。本章所講的是狹義的仲裁法即《仲裁法》。《仲裁法》的頒布和實施,對於保證公正、及時地仲裁經濟糾紛,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仲裁的適用範圍是指仲裁作為一種解決糾紛的方式,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下列糾紛不能仲裁:①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②依法應當由執行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根據《仲裁法》第77條的規定,勞動爭議和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另行規定。因此,這兩類合同不屬於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範圍。

(二)仲裁法的基本原則和基本製度

1、仲裁法的基本原則

(1)自願原則。自願原則是仲裁製度的基本特點和原則,是仲裁製度存在和發展的基礎。當事人是否將他們之間的糾紛提交仲裁。將哪些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選擇哪家仲裁委員會仲裁,仲裁員的選擇,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審理方式,開庭方式都由當事人自願決定。

(2)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這一原則是對“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的肯定和發展。為了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的統一,仲裁機構的仲裁應以客觀事實為依據,在查證確認雙方當事人應負的法律責任的基礎上,以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為衡量尺度,準確地適用法律。同時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規定不完備的情況下,仲裁庭可以按照公平、合理的一般原理來解決糾紛。

(3)獨立仲裁原則。我國《仲裁法》明確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幹涉。仲裁的獨立性具體表現在;①仲裁委員會獨立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係,其依法獨立仲裁,不受行政機關的幹預;②仲裁不實行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仲裁機構之間沒有隸屬關係,仲裁組織體係中的仲裁委員會、仲裁庭和仲裁協會三者之間相對獨立;③仲裁獨立於審判,仲裁法賦予法院審查仲裁裁決的權利,但撤銷仲裁裁決來源於法律賦予法院的監督權,並不等於仲裁附屬於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