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並不直接審理案件,而由組成的仲裁庭負責審理案件。仲裁庭是專為審理某一具體案件而設立的臨時性組織。當某一具體案件審理完結後,該仲裁庭就不再存在了。
5、仲裁協會
中國仲裁協會是仲裁委員會的自律組織,是社會團體法人,各種裁委員會是仲裁協會的會員。中國仲裁協會的章程由全國會員大會製定。中國仲裁協會的職責是:依照《仲裁法》和《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製定仲裁規則,並依據章程對仲裁委員會及其組成人員、仲裁員的違紀行為進行監督,組織會員進行培訓,提高仲裁員素質,開展對外交流等。
二、仲裁協議
(一)仲裁協議的概念及內客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實踐中,仲裁協議都要采取書麵形式。
我國《仲裁法》第16條規定,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麵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根據仲裁立法和仲裁實踐,仲裁協議主要包括以下3種類型: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書和其他有關書麵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應當具有下列內容: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二)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排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協議效力的確認機構
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有權確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的機構有兩個: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我國《仲裁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仲裁協議對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
仲裁協議的有效條件如下:
(1)訂立仲裁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必須具有締約能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簽訂仲裁協議的能力。
(2)仲裁協議必須是雙方當事人自願,真實的意思表示。
(3)仲裁的內容必須合法。提交仲裁的事項必須是根據《仲裁法》的規定,屬於可以提交仲裁的事項,未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的內容應具有可執行性。
(4)仲裁協議應以書麵形式訂立,並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作出明確約定,如果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四)仲裁協議的無效
仲裁協議的無效,是指仲裁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4)以口頭方式訂立仲裁協議的;
(5)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對此又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仲裁程序
仲裁程序是仲裁委員會仲裁經濟糾紛案件所適用的程序,包括從立案結案進行仲裁活動的全過程。仲裁程序包括以下階段。
(一)申請和受理
1、仲裁的申請
仲裁申請是當事人在發生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時,根據他們所簽訂的仲裁協議,提請有關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審理和裁決的行為。
根據《仲裁法》第21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有仲裁協議;
(2)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3)屬於仲裁委員會的受理範圍。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協議、仲裁申請書及副本。
2、仲裁的受理
受理是糾紛當事人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後,仲裁機構通過審查,認為符合法定條件時予以接受並開始組織實施仲裁活動的行為。
根據《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當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麵通知當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