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宏觀調控法(15)(2 / 3)

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一般會計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監交;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時,由單位負責人監交,必要時主管單位可以派人會同監交。

三、會計核算

(一)會計核算的概念

會計核算,是指通過會計形式,根據財政、財務製度,對資金和物資的收入進行審核和計算的全部活動。它是會計工作的一種基本職能。

(二)會計核算的內容

會計核算的內容,包括一個實行獨立核算單位在生產經營或者執行業務過程中,所發生的一切可以用貨幣計價反映的經濟活動。《會計法》規定對以下經濟業務事項必須進行會計核算:

(1)款項和有價證券的收付;

(2)財務的收發、增減和使用;

(3)債權債務的發生和結算;

(4)資本、基金的增減;

(5)收入、支出、費用、成本的計算;

(6)財務成果的計算和處理;

(7)需要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其他事項。

這些內容主要是從事後核算方麵進行規定的,既包括各單位在生產經營或者執行業務過程中引起資金增減變化的事項,也包括需要在賬簿中記錄、反映的事項。法律要求一切經濟業務活動都必須由經辦人員和會計人員按照規定辦理會計手續:包括正確填製原始憑證,進行會計審核和據實記錄,加強財務收支的審批和領報手續等。同時,還要求一切業務都必須於發生時在會計上進行記錄、計算、反映、審核。這些要求都是保證會計核算數字準確的基礎。

(三)會計年度和記賬單位

我國會計年度采用公曆製,自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它與我國的計劃年度或預算年度(即財政年度)是一致的。會計年度要求在以一年為單位的會計期限內定期總結各個單位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的結果,並在會計製度上必須將生產經營和業務活動按時間劃分期限(年、季、月),從而便於加強管理。

至於記賬單位,《會計法》第 12 條規定:“會計核算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定其中一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是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四)會計核算的方法和程序

《會計法》原則上規定了會計方法和程序,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賬簿,並應建立財產清查製度,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會計核算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凡符合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必須填製或者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會計機構必須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不正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有權退回更正、補充,並根據經過審核過的原始憑證及有關資料編製記賬憑證。

2、會計機構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並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進行會計賬簿登記。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會計賬簿應當按照連續編號的頁碼順序登記。各單位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在依法設置的會計賬簿上統一登記、核算,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私設會計賬簿登記、核算。

3、各單位應當定期將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相互核對,保證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及款項的實有數額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憑證的有關內容相符、會計賬簿之間相對應的記錄相符、會計賬簿記錄與會計報表的有關內容相符。

4、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根據經過審核的會計賬簿記錄和有關資料編製,並符合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關於財務會計報告的編製要求、提供對象和提供期限的規定,會計報表必須及時、準確。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按季、按月編製和報送會計報表。年終或工程竣工以及單位合並撤銷、關閉應進行清理的,都應辦理決算、編製或報送會計報表。

5、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由單位負責人和主管會計工作的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簽名並蓋章;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還須由總會計師簽名並蓋章,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財務會計報告真實、完整。

事實上,隻有堅持會計資料(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且會計核算的內容必須是經過審核過的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再經過層層把關才能克服和糾正會計工作中存在的數字不實。賬目準確性、完整性是會計核算的基礎工作,它能保證會計核算如實地反映各單位生產經營和一切經濟活動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