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會計法》所製定的《企業會計準則》進一步明確了《會計法》的適用範圍。《企業會計總則》第2條規定:“本準則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企業。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投資企業應當按照本準則向國內有關部門編報財務報告。”在我國除了《會計法》以外,我國還頒布了一係列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它們與《會計法》共同構成了我國的會計法律法規體係。
(三)會計法確定的會計原則
會計法確定的會計原則是指導會計活動,對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等活動的基本要求,為我國會計製度的規範化提供了法律依據。在《會計法》總則中規定的會計原則有:
1、合法性原則
《會計法》第2條規定:“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必須依照本法辦理會計事務。”《會計法》第5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照本法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
2、單位負責人負責原則
《會計法》第4條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3、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會計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會計工作。”由於會計工作同國家財經收支關係非常密切,會計工作是財經工作的一項基礎工作,所以它的管理體製必須同財經管理體製相適應,即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會計法》頒布後,在各級財政部門成立了專門的會計事務管理部門,加強了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體製,同時還規定由各地方、各部門、各單位領導人直接領導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和其他人員執行《會計法》,以保證對會計工作的領導。
4、統一性原則
《會計法》第8條規定了會計製度的統一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根據《會計法》規定並公布。
二、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會計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以及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哪些職權,如何保證這些職權的行使,會計人員的管理資格,都是會計工作中的主要問題。在目前情況下,《會計法》對這些問題的規定隻是一些基本問題。《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並製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國有的和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製度,出納人員不得監管稽核、會計檔案的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會計人員職權條例》對會計人員的職責作了具體規定:
(1)按照國家財務製度的規定,認真編製並嚴格執行財務計劃、預算,遵守各項收入製度、費用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分清資金渠道,合理使用資金,保證完成財政上繳任務;
(2)按照國家會計製度的規定,記賬、算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日清月結,按期報賬;
(3)按照銀行製度的規定,合理使用貸款,加強現金管理,做好結算工作;
(4)按照經濟核算製原則,定期檢查,分析財務計劃和預算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揭露經營管理中的問題,及時向領導提出建議;
(5)按照國家會計製度的規定,妥善保管會計憑證、賬簿、報表等檔案資料;
(6)遵守、宣傳、維護國家財政製度和財經紀律,同一切違法亂紀行為作鬥爭;
(7)會計人員對上級機關和審計、財政、稅務等部門來本單位了解、檢查財務會計工作,要負責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關於會計人員的資格,《會計法》第40條規定了對會計人員的銷除資格的管理。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汙、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前款規定的人員外,因違法違紀行為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另外,《會計法》規定會計人員應當遵守職業道德,提高業務素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