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宏觀調控法(15)(3 / 3)

(五)建立會計檔案製度

《會計法》第23條規定:“各單位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應當建立檔案,妥善保管。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和銷毀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會計檔案資料是各單位經濟活動的曆史記錄和證據,充分利用會計檔案資料對於指導生產經營管理、查證經濟財務問題都有重要作用。

(六)公司企業會計核算的特別規定

公司、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確認、計量和記錄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收入、費用、成本和利潤。公司、企業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有下列行為:

(1)隨意改變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資產、負債、所有者權益;

(2)虛列或者隱瞞收入,推遲或者提前確認收入;

(3)隨意改變費用、成本的確認標準或者計量方法,虛列、多列、不列或者少列費用、成本;

(4)隨意調整利潤的計算、分配方法,編造虛假利潤或者隱瞞利潤;

(5)違反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其他行為。

四、會計監督

(一)會計監督的概念

會計監督,是指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依照法律的規定,通過會計手續對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進行的一種監督。一般來說,通過會計監督可以防止和消除會計核算中的差錯、遺漏,保證會計數字的真實、準確和完整;可以隨時發現財務收支和資金運用的成果、經驗,保證資金合理、有效地運用;還可以防止各種違反製度規定的財務收支,避免損失浪費等。《會計法》規定了會計監督的主體、內容和外部監督等問題。

根據《會計法》規定,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本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

單位內部會計監督製度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製約;

(2)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製約程序應當明確;

(3)財產清查的範圍、期限和組織程序應當明確;

(4)對會計資料定期進行內部審計的辦法和程序應當明確。

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會計機構、會計人員發現會計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及有關資料不相符的,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有權自行處理的,應當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立即向單位負責人報告,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

(二)廣泛的社會監督

《會計法》第30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規定的行為,有權檢舉。收到檢舉的部門有權處理的,應當依法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處理;無權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處理。收到檢舉的部門,負責處理的部門應當為檢舉人保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人個人。

(三)會計師事務所代表社會公眾進行的監督

《會計法》第31條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注冊會計師進行審計的單位,應當向受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如實提供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以及有關情況。”“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或者示意注冊會計師及其所在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不實或者不當的審計報告。”

(四)財政等有關部門對單位會計工作的監督

根據《會計法》規定,財政部門對各單位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

(1)是否依法設置會計賬簿;

(2)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3)會計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4)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具備從業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