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0章 宏觀調控法(14)(2 / 3)

(一)反傾銷、反補貼措施

進口產品采用傾銷或者補貼的方式,並由此對國內已經建立的相關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的威脅,或者對國內建立相關產業造成實質的阻礙的,國家可以依法采取反傾銷或者反補貼的措施。

1、傾銷

所謂傾銷,是指進口產品的出口價低於其正常價值的行為。正常價值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1)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有可比價格的,以該可比價格為正常價值。

(2)進口產品的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在出口國國內市場上沒有可比價格的,以該相同或者類似產品出口到第三國的可比價格或者以該相同或者類似產品的生產成本加合理費用、利潤為正常價值。

2、傾銷對國內產業損害審查事項

在確定傾銷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1)傾銷產品的數量;

(2)傾銷產品的價格;

(3)傾銷產品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4)傾銷產品出口國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和庫存。

與進口產品相同或者類似的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有關組織(即SIVA),可以依法向商務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麵申請。商務部收到申請人的書麵申請後,應當對申請書及所附具的證據進行審查,經與國家經貿委協商後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反傾銷調查的期限,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至最終裁定公告之日止為12個月,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18個月。決定立案調查後,商務部會同海關總署對傾銷及傾銷幅度進行調查,國家經貿委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損害及損害程度進行調查,商務部、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初步裁定,並由商務部予以公告。初步裁定傾銷及損害程度成立的,應當進行進一步調查,商務部、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最終裁定,並由商務部予以公告。

3、反傾銷措施

初步裁定傾銷成立的,可以采取下列臨時反傾銷措施:

(1)按照規定程序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2)要求提供現金保證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擔保。臨時反傾銷稅的期限,自臨時反傾銷措施決定公告這日起為4個月;遇有特殊情形,可以延長至9個月。最終裁定傾銷存在的,可以按照規定程序征收反傾銷稅,並由商務部公告。

所謂補貼,是指外國政府或者公共機構直接或者間接地向產業、企業提供的財政資助或者利益的行為。補貼造成的危害、反補貼調查和反補貼措施,使用上述反傾銷的有關規定。

(二)保障措施

《對外貿易法》規定,因進口產品數量增加,使國內相同產品或者與其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受到嚴重損害或者嚴重損害的威脅時,國家可以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消除或者減輕這種損害或者損害的威脅。

三、違反對外貿易法的法律責任

違反《對外貿易法》主要有以下責任:

1、違反《對外貿易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第11條規定,未經授權擅自進出口實行國營貿易管理的貨物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3 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從事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業務的申請,或者撤銷已給予其從事其他國營貿易管理貨物進出口的授權。

2、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製進出口的貨物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進出口屬於禁止進出口的技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進出口屬於限製進出口的技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自前兩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或者刑事處罰判決生效之日起,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進出口配額或者許可證的申請,或者禁止違法行為人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有關貨物或者技術的進出口經營活動。

3、從事屬於禁止的國際服務貿易的,或者未經許可擅自從事屬於限製的國際服務貿易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 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