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宏觀調控法(13)(3 / 3)

2、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原則

《對外貿易法》第4條明確規定,國家依法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發揮地方的積極性,保障對外貿易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同時,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依法經營,公平競爭,不得從事《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國明令禁止的各種不正當行為和其他違法行為。

3、堅持平等互利原則

《對外貿易法》第5條,規定我國根據平等互利的原則,促進和發展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貿易關係。第6條、第7條又進一步規定,我國在對外貿易方麵根據所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給予其他締約方、參加方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任何國家或者地區在貿易方麵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采取歧視性的禁止、限製或者其他類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或者該地區采取相應的措施。

4、準許貨物與技術自由進出口,逐步發展國際服務貿易

《對外貿易法》第14條:“國家準許貨物與技術的自由進出口。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這表明,對於貨物與技術貿易,以自由進出口為原則,但在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下,對某些貨物與技術的進出口施加限製。這一規定符合我國改革開放的精神,與國際經濟通行規則也是一致的。

第二節 對外貿易管理

一、對外貿易管理機關

《對外貿易法》第3條規定:“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依照本法主管全國對外貿易工作。”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是指商務部。其主要職權包括以下內容。

1、依法對申請從事貨物出口和擠術進出口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授予對外貿易經營資格。

2、對違法經營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撤銷其經營資格。

3、依法與國務院有關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對國際服務貿易進行管理。

4、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製定、調整和公布限製或者禁止進出口的貨物、技術目錄;經國務院批準自行或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法臨時決定限製或禁止上述目錄以外的特定貨物,技術的進出口。

5、依法對限製進出口貨物、技術實行配額和許可證管理,並在職責範圍內分配配額,簽發許可證。

6、依法對傾銷,補償等進行調查處理。另外,主管部門還擔負著研究製定有關發展對外貿易的方針和規劃,起草或製定有關對外貿易法律,法規和政策等職責。

根據《對外貿易法》的規定,除了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統一管理我國的對外貿易活動以外,國務院其他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務院的職責分工參與對外貿易的管理工作。例如,國家計劃部門按照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和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負責全國一般商品配額的宏觀管理和協商工作等。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概念和種類

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照《對外貿易法》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其含義有3個方麵的內容。

1、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法人和其他組織。這就是說,對外貿易經營者不僅包括法人,而且包括其他組織;不僅包括經濟組織,而且包括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非法經濟組織。這就是一方麵。另一方麵,對外貿易經營者僅限與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不包括自然人。

2、對外貿易經營者是從事對外貿易經濟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而不包括不從事對外貿易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

3、對外貿易活動經營者是依照《對外貿易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的內容,可以分為從事貨物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從事國際服務貿易的對外貿易經營者。根據其投資主體不同,可以分為從事對外貿易的內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國外公司的支機構等。

(二)對外貿易經營者的條件

從事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對外貿易經營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對外經濟貿易主管部門許可:

1、有自己的名稱和組織機構;

2、有明確的對外貿易經濟範圍;

3、具有其經營的對外貿易業務所必需的場所、資金和專業人員;

4、委托他人辦理進出口義務達到歸定的實績或者具有必需的進出口資源;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