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9章 宏觀調控法(13)(2 / 3)

【導讀】

通過本章的學習,要求學生了解對外貿易法的立法概況,理解並掌握對外貿易的概念,對外貿易的管理,以及對外貿易秩序的有關法律規定,並能夠運用有關法律知識解決實際問題。

【重點內容】

重點掌握對外貿易法律關係的構成要件

學會對外貿易法的適用

掌握對外貿易法的立法特點

第一節 對外貿易法概述

一、對外貿易的概念

所謂對外貿易,是指一國家或地區其他國家或地區所進行的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商品的交換活動。這裏說的“商品”,不僅包括有形商品,而且包括無形商品。《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第2條第2款規定:“本法所稱對外貿易是指貨物進出口、技術進出口和國際服務貿易。”貨物,即有形商品;技術和服服務,即無形商品。這裏說的商品的“交換活動”,由進口和出口兩部分組成,故對外貿易亦稱進出口貿易。進口是指貨物輸入和技術、服務輸入的總稱。出口是貨物輸出和技術、服務輸出的總稱。這裏說的“商品交換活動”,從一個國家看就是對外貿易,從國際範圍看就是國際貿易。各國的對外貿易,構成了世界範圍內的國際貿易。

按照不同的標準,對外貿易可以分為以下種類。

1、貨物貿易、技術貿易和服務貿易。這是根據貿易對象的不同所作的分類。貨物貿易是以有形商品貨物作為對象的外貿活動。技術貿易是一專利技術、商標和專有技術的轉讓或許可使用為內容的對外貿易活動。服務貿是以服務的提供與消費為內容的對外貿易活動。

2、進口貿易、出口貿易和過境貿易。這是根據貿易對象的移動方向的不同所作的分類。進口貿易是將外國貨物、技術和服務輸入本國市場的對外貿易活動。出口貿易時間本國的貨物、技術和服務輸出到外國市場的對外貿易活動。過境貿易是一種外國的貨物經過本國後運往另一外國的對外貿易活動。

3、邊境貿易和區域性貿易。這是根據對外貿易發生的地理、政治區域的不同所作的分類。邊境貿易是兩國邊境的區兩側15公裏內的邊境城鎮之間的貿易和邊民互市貿易。區域性貿易是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成員國之間的貿易活動。另外,根據清償工具的不同,對外貿易可以分為自有結彙貿易和易貨貿易;根據是否有第三人參加,對外貿易可以分為直接貿易、間接貿易和轉口貿易。

二、對外貿易法概述

對外貿易法是調整對外貿易活動中各種經濟關係的的法律規範總稱。它是以國際法為基礎的國內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一國經濟和國際貿易的迅猛發展,外國法製也處於不斷變革和創新之中。原因在於:1、貿易自由主義對貿易保護主義的衝擊,迫使貿易立法的思路適當作調整;2、外貿對象擴大,由單純的貨物貿易擴大到服務和技術貿易、自然人流動、知識產權、勞工價格、信息技術、電子商務及環境保護等領域,這就形成外貿法與其他法律的交叉;3、高新技術的發展,許多新興專業的出現,對對外貿易的立法、執法和理論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已形成了以《對外貿易法》為基本法,以各種配套法律、法規為補充的比較係統的外貿法律體係。1979年以來,我國4萬多項的中央與地方法律、法規中,大多與對外經濟貿易有關。僅在中央一級的1100多件法律、法規當中涉及對外貿方麵的就多達800多件;國務院各部委規章、地方性法規與行政規章中,70%以上與招商引資,對外經濟合作和對外貿易有關。

與此同時,隨著經濟全球化、貿易自由化、區域集團化的不斷發展,國際貿易規則則經曆了從東京回到烏拉圭回合的談判,逐步形成了從國際買賣合同範圍到市場準入,從服務到投資和從貿易政策到知識產權的廣泛協議。

三、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

對外貿易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了以下4項內容。

1、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製度的原則

《對外貿易法》第4條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對外貿易製度,鼓勵發展對外貿易,維護公平、自由的對外貿易秩序”。

因此,這條法規包含以下3點要求。

(1)對外貿易法律規範的內容必須統一。即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執行法規、部門規章及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必須相互銜接、相互統一。

(2)對外貿易管理製度必須統一,即《對外貿易法》中規定的對外貿易經營者資格的管理、貨物進出口與技術進出口的管理等一係列措施都必須在全國統一執行。

(3)對外貿易促進措施的統一,即《對外貿易法》中規定的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和風險基金、出口退稅等一係列措施都必須造全國統一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