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宏觀調控法(12)(2 / 3)

二、價格法概述

1、價格法的概念

價格法是調整價格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價格法的調整對象概括地講就是與價格的規定、執行和監督有關的各種價格關係。

1997 年 12 月 29 日由第八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於1998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標誌著我國新的價格製度的確立。

2、價格法的任務

(1)規範市場主體的價格行為,維護價格秩序;

(2)創造公平競爭環境,優化價格形成機製;

(3)保護經營者和消費者的正當權益,協調生產和消費的關係;

(4)規範、加強和改善宏觀經濟調控,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

第二節 價格法律製度

一、我國的價格管理體製

價格管理體製是指價格管理機構的設置、權限的劃分和職能的規定。總的來說,我國的價格管理機構是政府各級物價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

二、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1、經營者定價的範圍

《價格法》第6條明確規定了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範圍,亦即經營者定價的範圍。市場調節價是指未列入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範圍內並適應在市場競爭中形成的商品和服務價格,具體是指:商品和服務比較豐富,不屬於資源稀缺的範圍;商品和服務不具有自然壟斷性,是可以由多個經營者同時經營的商品和服務品種;商品和服務不屬於關係國計民生的特別重要的品種。

2、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

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就是經營者確定商品或服務收費所憑借的基本依據,包括生產經營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

生產經營成本是指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各項費用。也就是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費的生產資料價值和必要的勞動價值的貨幣表現。所以,從生產經營成本的內容來說,包括:生產過程中所發生的物質消耗與勞動消耗;銷售費用或流通費用;損失性支出,指商品在運輸、保管、銷售過程中的損失和消耗;保險費和銀行利息等方麵的支出四項。

市場供求狀況是影響價格形成的又一重要因素,尤其是對市場起調節作用的價格,往往是供求關係的變動影響著價格的變動,而價格的變動也影響著供求關係。價格法將市場供求狀況作為經營者定價的基本依據,在法律規範中反映了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所以,依據供求變化而使價格升降,是為法律所允許的價格行為。

3、經營者的權利和義務

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時享有下列權利:

(1)自主製定屬於市場調節的價格;(2)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製定價格;(3)製定屬於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範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4)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5)經營者有權對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提出意見或建議。

經營者的價格義務如下:(1)經營者應當努力改進生產經營管理,降低生產經營成本,為消費者提供合格的商品和服務,並在市場競爭中獲取合法利潤。(2)經營者應當根據其經營條件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製度,準確記錄與核定商品和服務的生產經營成本,不得弄虛作假。(3)經營者進行價格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執行依法製定的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和法定的價格幹預措施、緊急措施。(4)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注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5)經營者在進行經營活動過程中,不得利用價格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價格法》第14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2)除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除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4)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6)采取抬高等級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7)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8)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