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8章 宏觀調控法(12)(1 / 3)

2、未經批準並領取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4、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的罰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引例解析】

法院認為:記名股票轉讓須經公司批準,並將受讓方的姓名或法人名稱記載在公司股票上和公司股東名冊中,方能產生股票轉讓的效力。但本案雙方當事人進行記名股票的買賣時,雖然雙方的買賣成交後,按規定進行股票的交割,但未對股票進行過戶,因而受讓人未能取得股息和紅利。而汽車配件公司按其登記在冊的股東名單通知股東分派股息,並無過錯,因此不負責任;王某和陳某的股票買賣行為成立,應責令其補辦過戶手續。綜上,人民法院對本案作出如下判決:

(1)原告、被告買賣股票的行為有效,應由原告免費補辦股票過戶手續,到汽配公司變更股東名冊。

(2)王某已將股票讓與他人,無權取得股息,應將從汽配公司取得的190元股息返還原告。

(3)駁回原告要求由汽車配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的請求。

價格法律製度

【導讀】

通過本章學習,使學生了解我國價格法的概念和適用範圍;正確理解國家價格、收費標準中的有關規定以及維護消費者在價格與收費方麵的合法權益。

【引例】

某商場為了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采取很多促銷手段,其中之一就是將很多種商品的價格已低於成本價銷售來吸引消費者。由於該商場部門商品價格低廉,再加上其大力宣傳,使廣大消費者積極購買,其他商場受到了嚴重的衝擊,最終引起了一場價格大戰,結果是兩敗俱傷。其中在這場大戰中受損最大的就是臨近該商場的 X、Y 兩大商場。X、Y 兩商場認識到這場價格大戰的禍源在某商場,於是便聯合起來將某商場推上了被告席。某商場辯稱其有商品的定價權,其行為是降價銷售,屬正當的經營行為,希望法院駁回起訴。

【法律問題】

1、某商場的做法是否合法?

2、法院會支持X、Y兩商場的訴訟請求嗎?

【重點內容】

價格法律製度的各種定價行為

違反價格法的法律責任

第一節 價格與價格法概述

一、價格概述

1、價格的概念。

價格是商品價值的貨幣表現,是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的產物,它反映的是人們進行商品交換的經濟關係。

2、價格的範圍和形式

(1)價格的範圍。價格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價格是指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廣義的價格除此之外還包括生產要素的價格,如勞動力價格—工資,資金的價格—利率,外彙的價格—彙率,以及保險費率,證券、期貨價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第2條明確規定,該法所成的價格包括商品價格和服務價格。服務價格是指各類有償服務的收費。

(2)價格的形式。《價格法》根據不同的定價主體和價格形成的途徑,將價格劃分為市場調節價、政府指導價和政府定價三種形式。

市場調節價,是指由經營者自主製定,通過市場競爭形成的價格。

政府指導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和政府定價有關的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製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有三種形式:一是浮動價格;二是最高限價;三是最低保護價。

政府定價,是指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依照定價的權限和範圍製定的價格。這種價格形式從法律上確定了政府直接幹預價格的權力,《價格法》規定隻有極少數商品和服務采用這種價格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