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7章 宏觀調控法(11)(3 / 3)

此外,《證券法》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確立了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體製。因此,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應當分別設立、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

三、違反證券法的責任

(一)違反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

1、未經法定機關核準或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集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集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而擅自發行的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依照《證券法》規定,經核準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於發行人處以30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 萬元以上 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違反《證券法》的規定,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違反《證券法》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三)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的法律責任

1、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於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