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各項信息皆屬內幕信息: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範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策,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淨資產10%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1/3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不得買入或者賣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東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證券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2、操縱市場。操縱市場,是指單位或個人以獲取利益或者減少損失為目的,利用手中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或者濫用職權影響證券市場價格,製造證券市場假象,誘導或者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通過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任何人違反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虛假陳述。虛假陳述是指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做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和其他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做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我國《證券法》規定,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證券法》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不得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3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