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宏觀調控法(9)(1 / 3)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準或者審批;未經依法核準或者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公開發行股票,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有關文件。發行公司債券,必須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審批。發行人必須向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公司法》規定的申請文件和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規定的有關文件。發行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提交的證券發行申請文件,必須真實、準確、完整。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應當自受理證券發行申請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決定;不予核準或者審批的,應當作出說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已作出的核準或者審批證券發行的決定,發現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予以撤銷;尚未發行證券的,停止發行;已經發行的,證券持有人可以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行人返還。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設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股票發行申請。發行審核委員會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專業人員和所聘請的該機構外的有關專家組成,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進行表決,提出審核意見。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定條件負責核準股票發行申請。核準程序應當公開,依法接受監督。參與核準股票發行申請的人員,不得與發行申請單位有利害關係;不得接受發行申請單位的饋贈;不得持有所核準的發行申請的股票;不得私下與發行申請單位進行接觸。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審批,參照以上規定執行。

證券發行申請經核準或者經審批,發行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證券公開發行前,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並將該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發行證券的信息依法公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開或者泄露該信息。發行人不得在公告公開發行募集文件之前發行證券。未經法定的機關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1%以上5%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 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準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債券的發行

債券的發行分政府債券的發行、金融債券的發行和企業債券的發行。國家對債券發行的管理主要體現在對企業債券的管理上,《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和《公司法》分別對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的發行做了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主體是我國境內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除此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發行企業債券。

企業發行債券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企業規模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企業財務製度符合國家規定;具有償債能力;企業經濟效益良好,發行企業債券前連續3年盈利;所籌資金的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三)股票的發行

股票發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包括經批準擬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募集資本為目的,分配或出售自己的股份,由投資人認購的行為。

股票發行按不同的標準有不同的分類:按股票發行時間的不同可分為設立發行和新股發行。設立發行又可分為發起設立方式中的發行和募集設立中的發行;新股發行又可分為公開發行新股、配股和送股。按股票發行方式的不同可分為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前者指股份有限公司通過證券承銷機構公開向廣大社會公眾發行股票的方式。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股份公司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行股票,或向社會公開募集新股都應采用公募發行。後者是指股份公司直接向特定的認購人發行股票,如發起設立發行、送股發行、配股發行。按發行的地域範圍不同,可分為境內發行和境外發行。按股票投資者的不同,可分為內資股發行和外資股發行。不同種類的股票發行,其發行的條件和程序也是不同的。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