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上市報告書;申請上市的董事會決議;公司章程;公司營業執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公司債券的實際發行數額。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後,其發行人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核準文件和上述規定的有關文件。
證券交易所應當自接到該債券發行人提交的上述規定的文件之日起3個月內,安排該債券上市交易。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申請經證券交易所同意後,發行人應當在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5日前公告公司債券上市報告、核準文件及有關上市申請文件,並將其申請文件置備於指定場所供公眾查閱。
2、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暫停和終止。
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後,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暫停其公司債券上市交易:①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②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債券上市條件;③公司債券所募集資金不按照審批機關批準的用途使用;④未按照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⑤公司最近2年連續虧損。
公司有以上第①項、第④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以上第②項、第③項、第⑤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終止該公司債券上市。公司解散、依法被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證券交易所終止其公司債券上市,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法暫停或者終止股票或者公司債券上市。
第三節 證券交易製度
一、證券交易的概念及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又稱證券買賣,是指已經發行的證券在不同的證券投資者之間再次進行交換的行為。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依法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製性規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內,不得買賣。
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進行證券交易而形成的市場是證券交易市場,又稱二級市場,依據證券交易場所的不同,證券交易可分為證券交易所交易和非集中競價交易。前者又稱場內交易,後者又稱場外交易。
二、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交易市場的行為。這些被禁止的證券交易行為,不僅侵害正當的證券投資者的利益,破壞正常的證券市場秩序,而且可能會影響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證券交易違法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1、內幕交易。內幕交易,是指內幕人員和以不正當手段獲取內幕信息的其他人員違反法律規定,泄露內幕信息、根據內幕信息買賣股票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股票的行為。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活動。
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即內幕人員包括:發行股票或者公司債券的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副經理及有關的高級管理人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東;發行股票公司的控股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證券交易信息的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的職責對證券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由於法定職責而參與證券交易的社會中介機構或者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