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財政法是規範市場經濟主體、維護市場經濟秩序的重要工具。稅收、預算管理等方麵的財政法是規範市場主體活動的重要準則。財政法為市場經濟主體創造公正、公平的競爭環境,通過規範財經秩序,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2、財政法是調節社會分配、規範財政收支的法律依據。在國家財政分配過程中,財政法以其確定性、穩定性、規範性為調節社會分配提供法律依據。國家依法組織財政收支,以確保實現國家職能;其他分配單位和個人,也要求財政分配法治化,以使他們與國家之間的利益分配格局處於穩定和規範化的狀態。同時,財政法依據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通過公平稅負、財政轉移支付等手段,調節社會分配。
3、財政法是發展對外經濟合作關係的重要條件。吸引外資、發展對外經濟合作關係,必須有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財政法中有關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的立法,將我國實際情況與國際慣例相結合,成為促進對外經濟交往的可靠法律保證。
(二)財政法在振興國家財政中的重要作用
1、深化財稅體製改革,規範財稅管理離不開財政法的確認和引導。從某種意義上說,財政體製改革的過程實質上就是財政法的廢、改、立的過程。
2、健全財政職能,理順分配關係,需要財政法的規範。財政職能的健全、完善及其充分發揮作用,離不開財政法的規範、確認和保障。
3、財政法是加強財政監督、維護財經秩序的重要手段。財政法規定財政監督的程序和方法,有利於國家實行多種形式的財政監督,發揮財政監督的重要作用。財政法還通過其鮮明的導向性和承擔責任的確定性來維護財經秩序。
4、加強國家的宏觀調控,需要財政法的保障。財政作為國家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和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手段,處於各種利益分配的焦點上,涉及麵廣,政策性強,沒有強有力的財政法作保障,財政的宏觀調控作用就得不到充分發揮。
三、財政法的基本原則
財政法的基本原則,是指貫穿於財政法治建設和財政管理活動全過程的根本指導思想和準則,是財政法本質的具體體現。財政法製建設的各個方麵包括財政立法、財政執法、財政司法、財政守法和財政法律監督等環節和一切財政活動都必須以財政法的基本原則為依據。
1、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財政分配的公平主要是指社會公平,包括縱向公平和橫向公平。財政分配的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社會效率。公平與效率既具有統一性,也具有對立性,二者必須兼顧。但在實際執行中,又不可避免地要根據一定時期的政治經濟形勢側重於某一方麵,同時兼顧另一方麵。對於我國這一發展中國家來說,從總體上側重於效率同時兼顧公平,是應有的選擇。值得注意的是,公平不等於平均。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堅持公平與效率相結合的原則應注意兩方麵的傾向:一是要克服平均主義思想,二是收入差距要適度。
2、經濟原則。經濟原則要求我們必須從發展國民經濟中來考慮財政收支;財政收支的方式和數量必須有利於促進經濟的發展。在微觀經濟方麵,國家財政充分運用財稅杠杆調節經濟的作用,引導企業開展公平競爭;在宏觀經濟方麵,國家財政通過製定財政政策與財政法律、法規,調整國民收入在國民經濟各部門之間的分配比例,以及國家、企業、個人之間的分配比例,製約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的平衡。
3、財政收支平衡原則。在確定一定時期的財政分配總規模時,一方麵要考慮政府實現其各項職能對資金的需要,另一方麵也要考慮國民經濟的承受能力,在兼顧量出為入和量入為出的基礎上,確定合理的財政分配規模。在實踐中,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是一對矛盾,而維持財政平衡則是不同曆史時期解決這對矛盾的基本做法。
四、財政法的淵源和體係
(一)財政法的淵源是指財政法律規範的具體表現形式
1、憲法中有關財政的法律規範。我國現行憲法中,有財政立法依據的原則規定,也有直接涉及財政的條款。如《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第62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和批準國家的預算和預算執行情況的報告”,第6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查和批準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第89條規定“國務院編製和執行國家預算”,第117條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有管理地方財政的自治權。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製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