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財政法律。我國法的淵源中,僅次於憲法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法律,即狹義上的法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所作的決議或決定,如果其內容屬於規範性的規定,也應視為狹義上的法律。新中國成立以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製定的財政法律和法律性文件共80餘件。
3、財政行政法規。國務院是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可以根據憲法、法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授權,製定、批準和發布財政行政法規及法規性文件,如決議、決定、命令等。這些法律文件的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但卻是財政法的重要表現形式。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製定和批準的有關財政方麵的行政法規和法規性文件達400餘件。此外,在國務院製定和批準的其他行政法規和規範性文件中,如果其中有涉及財政的法律規範,也屬於財政法的淵源。
4、財政行政規章。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國務院職能部門根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其權限範圍內發布的有關財政方麵的規定、決定、命令、細則等規範性文件,屬於財政規章,是對財政法律、財政行政法規的補充、發展和具體化,在整個財政法中所占的比例最大,涉及麵最廣,具有及時、靈活和針對性強等特點,但其效力和地位均低於財政行政法規。新中國成立以來,國務院財政部門製定的有關財政工作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3000餘件,現行有效的仍有1000餘件。
5、地方性財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地方性財政法規、規章,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其中有關財政法律規範,也是我國財政法的淵源。
6、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法律和其他規範性文件。特別行政區的財政法律包括特別行政區予以保留的原有的法律和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製定的法律,它們是特別行政區財政法重要的淵源。
7、國際條約。國際條約,是指我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及協定性質的文件,主要調整國家與國家之間的財政稅收關係。
8、財政法律解釋。財政法律解釋,是指對財政法律規範的確切含義、真實意旨以及財政法律規範所使用的概念、術語等所作的說明。財政法律解釋一般包括立法解釋、司法解釋和學理解釋,能夠成為財政法律淵源的財政法律解釋主要是立法解釋。財政法律解釋中,國務院財政部門結合財政法律規範實施中的有關問題所作的解釋是行政解釋。
(二)財政法的體係
依照財政的收入、支出和管理的分類,結合法學上的效力要求及功能定位,財政法的體係可以解構為以下幾個層次:
1、財政基本法。財政法的原則、財政權力的分配、政府間的財政關係、財政收入和支出的形式、重要的財政收支製度、預算製度、監督製度等等,都要在財政基本法中加以規定,以體現其重要性和普適性。
2、財政平衡法。財政平衡法主要涉及政府間的財政關係,因此又可稱為財政收支劃分法。中央政府及各級地方政府的收支範圍、下級政府對上級的財政上繳、上級政府對下級的財政撥款,都通過財政平衡法予以規範。為了保證各級政府財力的真正均衡,財政平衡法必須科學測算各級財政的收支範圍以及轉移支付的標準或額度,因而使其顯示出很強的技術性。
3、財政預算法。財政預算法是政府財政行為科學、民主、公開、規範的重要製度保障,它主要包括預算編製、審批、執行和監督等方麵的法律規定,同時也包括財政資金入庫、管理和出庫的相關內容。
4、財政支出法。財政支出法主要包括財政轉移支付法、財政采購法、財政投資法和財政貸款法。
5、財政收入法。財政收入法主要包括稅法、國債法和費用征收法,除此之外還包括一些特別的財產收益法。
6、財政監督法。財政監督法專門規範和保障財政監督機關依法行使財政監督權,其內容涉及財政監督機關的設立、財政監督機關的職權、財政監督的途徑與程序等,在財政法體係中具有特殊重要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