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房地產的抵押
所謂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房地產抵押是一種重要的民事生為,為了防止在發生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的情況發生,《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以房地產設定抵押權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書麵抵押合同。因此房地產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簽訂以文字表述雙方的全部權利、義務和責任的抵押合同同時成立。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規定,抵押權實現的方式隻有一種,即通過抵押房地產的拍賣受償。
六、房屋租賃
房屋租賃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條款:租賃房屋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築麵積、設施等、租賃期限、租賃用途、租賃價格、修繕責任。此外,出租人與承租人還可以根據各自的情況和需要,在協商一致後,對雙方的其他權利和義務進行規定。
在一般情況下,房屋租金歸出租人所有。但是,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應當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這是因為,土地使用權的劃撥是一種無償行為,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無需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也不會因為劃撥土地使用權而獲得收入。如果土地使用者在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造房屋,並以營利為目的將該房屋出租,那麼,出租人所得到的租金中不僅包含有房屋收益,也包含了本應屬於國家的土地收益。對於本應屬於國家的土地收益,應當上繳國家。
七、房地產交易的中介服務
所謂中介服務,是指從事谘詢,經紀和評估等項業務的活動。
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組織有三種,即:
1、房地產谘詢機構。房地產谘詢機構主要承擔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其他企事業單位、公民個人需要谘詢的有關房地產業的知識和情況。如公民個人之間簽訂房屋租賃合同,需要向房地產谘詢機構谘詢有關的方針、政策、法律、價格等情況;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房地產,需要向房地產谘詢機構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條件和取得方式、國家對房地產開發的原則要求和具體條件、如何進行房地產的交易等情況。因此,房地產谘詢機構在房地產業的發展過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主要業務是受理房地產開發企業、有關部門、其他企事業單位以及公民個人有關房地產價格評估的委托,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活動。
3、房地產經紀機構。所謂房地產經紀機構,是指為房地產交易提供洽談協議、交流信息、展示行情等各種服務的組織。是為房地產交易雙方牽線搭橋,提供服務,促成交易。在現實生活中,往往出現由於房地產權利人對市場行情、交易對手的不了解等而無法達成交易的情況。而有了房地產經紀機構,房地產權利人就可以通過房地產經紀機構的服務,準確、及時地了解房地產交易市場的行情和交易對手的情況,比較穩妥地進行房地產交易活動。
【引例分析】
1、《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9條第l款規定:買賣城市私有房屋,賣方須持房屋所有權證明和身份證明,買方須持購買房屋證明信和身份證,到房屋所在地房屋管理辦理手續。《城市房屋產權戶籍管理暫行辦法》第8條明確規定:凡未按照本辦法申請辦理房屋產權登記的,其房屋產權的取得、轉移、變更和他項權利的設定,均為無效。如何理解該規定?產權過戶登記是房屋買賣合同生效的要件嗎?司法實踐中又是如何解決此類問題的?屋買賣合同是合同雙方就房屋這一標的達成的一方支付價金,另一方交付房屋產權的協議,該合同經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其是否有效須審查其合法性,隻要具備合法性,合同即有效,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約束力。房屋買賣合同是房屋買賣行為的基礎。房屋買賣的行為可以分為兩個階段,一是簽訂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二是實施該合同。因此,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存在於第一階段,產權變動登記問題存在於第二階段,因為登記是移轉房產的要件,是實施合同內容、轉移房產所有權的方式。我們可以這樣認為:一個完整的房屋買賣行為是雙方簽訂了一個有效的房屋買賣合同(第一階段),並履行完了該合同,卻一方支付了房價,另一方交付了房屋,房屋在法律上的交付體現為過戶登記,也就是辦完了過戶登記手續(第二階段)。《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7條也顯示,房地產管理機關是在審查買賣雙方合同合法有效並具備其他辦證條件下,才辦理過戶登記的,過戶登記是合同有效的結果,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要件。因此,房屋產權登記和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的關係是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才能辦理房屋產權過戶登記,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合同不能履行,就不能辦理產權過戶登記。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在前,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在後,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完全與是否登記過戶無關,相反,它是登記過戶的前提。那麼如何判斷房屋買賣合同的效力呢?以合同生效的要件即可判斷:(1)合同主體要合法,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必須有與訂立合同相適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行為人訂立合同是意思表示真實,(3)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湖南省總工會訴長沙市衛生防疫站房地產轉讓合同糾紛案的批複中指出: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並經各自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又在長沙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辦理了房地產劃撥轉讓手續,因此所簽訂的《房地產又產劃撥轉讓協議書》是合法有效的。我們這樣理解法律的上述規定,可能更符合立法的本意,也更符合實踐的需要;產權過戶登記是房屋產權移轉的要件,而非合同的有效要件。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並未取得房產的所有權,其取得的隻是請求出賣人轉讓房產的債權。隻有了辦理房屋過戶登記,買受人才取得該房產的所有權。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締約能力,並已就房產買賣達成一致協議,比照市場價格,價格條款也較為合理,雙方並無異議,且買方已預付部分房款。既然房產過戶登記並非房賣賣合同的有效要件,該合同又是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故該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從意思自治原則出發,是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願的。也是符合合同法鼓勵交易原則的。當買受方支付全部房款之後,出賣方應按合同轉讓該房產,並應當協助買受方辦理過戶手續,以實現房產所有權的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