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市場管理法(19)(1 / 3)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製度。”所謂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是指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時,必須將買賣價格向國家申報。要求房地產權利人將轉讓房地產的成交價格報告給國家,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第一,有利於國家加強稅收征收管理,保障國家稅收收入。第二,有利於國家了解和掌握房地產市場的行情,實施必要的宏觀調控。國家了解土地使用情況的重要途徑之一,就是通過轉讓房地產的房地產權利人依法申報成交價,來進行統計、分析,從中得出科學的結論。

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製度的具體內容是: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如實申報成交價,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四、房地產的轉讓

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法律行為。

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下列房地產不得轉讓:1、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不能轉讓;

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製房地產權利的,不能轉讓;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不得轉讓;

4、共有的房地產,未經過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的,不得轉讓;

5、權屬有爭議的,不得轉讓;

6、未登記領證的,不得轉讓;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轉讓的情形。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必須符合下述條件:

1、必須交付了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

2、按照出讓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開發,屬於房屋建設工程的,完成開發投資總額的25%以上,屬於成片開發土地的,形成工業用地或者其他建設用地條件。

上述兩個條件是並列關係,應當同時具備,不同時具備者,不得轉讓。

需要說明的是,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的,轉讓人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2、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即辦理使用權證書;

3、由受讓方繳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

4、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商品房預售指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者個人從事商品房建設,在未建成這前按照圖紙將商品房出售的行為,為了防止炒地皮,不從事房地產開發活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四條對預售房屋的條件作了規定。包括下述條件:

1、已經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土地使用權未經抵押;

2、持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3、除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外,按提供預售的商品房計算,投入開發建設的資金達到工程建設總投資的25%以上,並已經確定施工進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4,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預售登記,取得預算商品房屋許可證明。

與預售房相聯係的還有“炒樓花”。所謂“炒樓花”,是指將未竣工的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行為。根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是否允許“炒樓花”,將由國務院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