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對發票人和背書人的效力
付款人承兌之後,發票人和彙票上的所有背書人都免受期前追索。拒絕承兌是持票人行使期前追索的法定原因之一。
就彙票本身來講,承兌行為可增強其信用,並促進其流通。
四、保證
(一)保證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保證適度為彙票、本票、支票共同具有的製度,因此彙票的保證又稱票據保證。票據保證是票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為擔保票據債務的履行,以負擔同一內容的票據債務為目的所為的一種附屬的票據行為。
保證人對合法取得彙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彙票權利,承擔保證責任。但是,被保證人的債務因彙票記載事項欠缺而無效的除外。被保證的彙票,保證人應當與被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彙票到期後得不到付款的,持票人有權向保證人請求付款,保證人應當足額付款。保證人清償彙票債務後,可以行使持票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的追索權。保證人為二人以上的,保證人之間承擔連帶責任。
保證不得附有條件。附有條件的,不影響對彙票的保證責任。
(二)保證的記載事項
保證人必須在彙票或者粘單上記載下列事項:表明“保證”的字樣;保證人名稱和住所;被保證人的名稱;保證日期;保證人簽章。如果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被保證人的名稱的,已承兌的彙票,承兌人為被保證人;未承兌的彙票,出票人為被保證人。保證人在彙票或者粘單上未記載保證日期的,出票日期為保證日期。
五、付款
(一)付款的概念、原則及其法律效力
付款是付款人向持票人支付彙票金額的票據行為。付款時應遵循以下原則:
1、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的,付款人必須在當日足額付款。
2、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時,應當審查彙票背書的連續,並審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或者有效證件。
3、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惡意或者有重大過失付款的,應當自行承擔責任。
4、對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付款人在到期日前付款的,由付款人自行承擔所產生的責任。
5、彙票金額為外幣的,按照付款日的市場彙價,以人民幣支付。彙票當事人對彙票支付的貨幣種類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6、付款人依法足額付款後,全體彙票債務人的責任解除。
(二)提示付款
持票人應當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見票即付的彙票,自出票日起1個月內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或者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彙票,自到期日起 10 日內向承兌人提示付款。持票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說明後,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繼續對持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通過委托收款銀行或者通過票據交換係統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視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六、追索權
(一)追索權的概念
追索權即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現時,持票人請求背書人、出票人以及彙票的其他債務人償還彙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的權利。
行使追索權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彙票到期被拒絕付款;
(2)彙票到期日前,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或者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
(二)追索權的形式要件
持票人行使追索權時,需要具備以下形式要件:
(1)持票人提示承兌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絕的,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必須出具拒絕證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書;
(2)持票人因承兌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取得拒絕證明的,可以依法取得其他有關證明;
(3)承兌人或者付款人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產的,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文書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承兌人或者付款人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的,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處罰決定具有拒絕證明的效力。
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絕證明、退票理由書或者未按照規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證明的,喪失對其前手的追索權。但是,承兌人或者付款人仍應當對持票人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