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票據權利的消滅
票據權利的消滅是指因一定的事實而使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失去其法律意義。這裏的事實就是票據權利的消滅原因。
(1)因付款而消滅
付款是指票據到期時,經持票人提示,票據債務人支付票款的行為。付款後一切票據關係因此而消滅。
(2)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
1)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見票即付的彙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對支票出票人的權利,自出票日起6個月;
3)持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自被拒絕承兌或者被拒絕付款之日起6個月;4)持票人對前手的再追索權,自清償日或者被提起訴訟之日起3個月。
票據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據當事人依法確定。
(3)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消滅
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四)票據義務
1、票據義務的概念
票據義務是指依票據行為所發生的、行為人應向票據權利人支付票據金額的義務。票據義務可以分為付款義務和追索義務。前者是票據主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後者則是票據從債務人所承擔的義務,也稱為償還義務。
票據義務有如下特征:第一,票據義務是單方性義務,票據義務人單純地承擔無條件支付票款的義務;第二,票據義務是連帶性義務,在票據上進行簽名者,就票據債務負連帶償還的責任;第三,票據義務是雙重性義務,票據義務帶有金錢給付義務和擔保義務的雙重義務性。
2、票據抗辯
在通常情況下,票據義務人必須依法履行其票據義務,向持票人無條件地支付票據金額。但在某些特別的情況下,票據義務人亦得依法拒絕履行其票據義務,即主張票據抗辯。票據抗辯是指票據債務人根據票據法的規定,對票據權利人拒絕履行票據義務。
依抗辯事由和抗辯效力的不同,票據抗辯可以分為對物抗辯和對人抗辯兩類。
對物抗辯是指因票據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發生的抗辯,通常包括以下類型:(1)有關票據記載的抗辯,即因票據上所存在的一定記載內容而發生的對物抗辯;
(2)有關票據效力的抗辯,即因票據債務所賴以成立的實質性要件欠缺,無相應效力而發生的對物抗辯;
(3)有關票據債務的抗辯,即因票據債務雖曾存在,但基於某種情況已歸於消滅而發生的對物抗辯。
對人抗辯是指因票據債務人與特定的票據權利人之間的法律關係而發生的抗辯,通常包括以下類型:
(1)原因關係抗辯,即基於票據債務人與票據權利人之間所存在的一定的原因關係而發生的抗辯;
(2)票據行為抗辯,即因票據行為不成立、無效或者撤銷而發生的抗辯;(3)無權的抗辯,即因持票人就票據債務不存在權利而發生的抗辯。
在就某一票據權利存在著對人抗辯事由的場合,當該票據權利依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進行轉讓時,該抗辯事由不隨之而轉移,票據債務人不得以之對抗後手票據權利人,這稱為抗辯切斷。但在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受讓票據時,票據債務人得以對其前手的對人抗辯事由,對該持票人主張抗辯,這稱為惡意抗辯。
四、票據法的概念
票據法有廣義和陝義之分。廣義的票據法是指一切有關票據的法律規定,即除狹義的票據法外,還包括其他法律、法規、條例中有關票據的具體規定。
如刑法中有關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的規定,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票據訴訟及訴訟程序的規定,破產法中關於票據發票人或其背書人受破產宣告的規定,公證法中關於票據拒絕承兌及拒絕付款的公證規定以及民法中有關法律行為、行為能力、行為代理、權利設質、票據預約、票據資金、票據原因、票據權利消滅事由等方麵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