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市場管理法(15)(1 / 3)

狹義的票據法是指專門規範票據關係的法律。主要指以“票據法”命名的法典,亦包括附屬於“票據法”的有關法律法規,如票據法實施細則、票據承兌及貼現辦法等。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於審理票據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節 彙票規則

彙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彙票分為銀行彙票和商業彙票。

一、出票

(一)出票的概念及其法律效力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並將其交付給持票人(即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在全部票據活動中,出票是最初始的票據行為,是創設票據,因而也是創設票據權利的行為。

出票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作成票據並在票據上簽章;二是將票據交付給收款人。彙票的出票人必須與付款人具有真實的委托付款關係,並且具有支付彙票金額的可靠資金來源。不得簽發無對價的彙票用以騙取銀行或者其他票據當事人的資金。出票人簽發彙票後,即承擔保證該彙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出票人在彙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依法向持票人清償彙票金額及有關損失和費用。

(二)彙票的記載事項

1、彙票的必須記載事項

(1)表明“彙票”的字樣;(2)無條件支付的委托;(3)確定的金額;(4)付款人名稱;(5)收款人名稱;(6)出票日期;(7)出票人簽章。彙票上未記載前款規定事項之一的,彙票無效。簽章為簽名、蓋章或者簽名加蓋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據的單位在票據上的簽章,為該法人或者該單位的蓋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代理人的簽章。在票據上的簽名,應當為該當事人的本名。

2、彙票的相對記載事項

彙票上記載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項的,應當清楚、明確。

(1)付款日期,即彙票到期日,可以按照下列形式之一記載: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定期付款。彙票上未記載付款日期的,為見票即付。

(2)付款地。即付款人為票據金額支付的地域。彙票上未記載付款地的,付款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付款地;彙票上未記載出票地的,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3、出票地。即出票人為出票行為時所在的行政區域。出票地未記載時,以出票人的營業場所、住所或者經常居住地為出票地。

4、彙票上可以記載本法規定事項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項,但是該記載事項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

二、背書

(一)背書的概念和種類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麵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包括兩個內容:一是作成背書;二是交付他人。持票人可以將彙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出票人在彙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彙票不得轉讓。

背書可以依其是否具有票據權利轉讓的效力,分為實質背書和形式背書。實質背書即在實質上具有權利轉讓效力的背書,也稱為轉讓背書。在實質背書中,依其是否記載特別限製性內容或者存在特別情況,又可以分為一般背書和特別背書。前者即指在背書中不作其他特別的記載、具有通常的票據轉讓效力的背書;後者則是在背書中附加某些特別的記載,或者存在特別情況,從而在票據轉讓效力上發生一定變化的背書。特別背書包括限製背書、回頭背書和期後背書。限製背書是由背書人在背書中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從而將自己的擔保責任,限定在直接被書人的範圍以內。回頭背書是以票據義務人為被背書人的背書,該背書的被背書人在行使追索權利時,也受到一定的限製。期後背書即指在彙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人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後進行的背書,此種背書不具有通常的背書轉讓的效力。

(二)背書的效力

1、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彙票到期日前背書;

2、彙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彙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3、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彙票上的效力;

4、將彙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彙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5、以背書轉讓的彙票,背書應當連續。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彙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彙票的被背書人在彙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彙票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