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非法競爭
非法競爭即不正當競爭,根據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損害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
(二)反不正當競爭法
1、什麼是反不正當競爭法
反不正當競爭法是調整在市場中,因不正當競爭行為引起的一係列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和。
2、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性質
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屬於一種知識產權法,不正當競爭行為直接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權本身就是一種知識產權。反不正當競爭法在知識產權法律製度中,既是專利法、商標法和版權法等主要法的“兜底法”,也是大多數國家保護商號、商譽、商品名稱、商品裝璜、產地標誌,原產地名稱等知識產權的專門法。同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又被視為是規範市場秩序的行政法,特別是包括有調整部分競爭行為(廣義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二、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體係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除了《反不正當競爭法》本身以外,這應包括相關的法規性文件和其他相關法律中的相關條款。
(一)對《反不正當競爭法》某些條款加以細化的法規性文件
1、《關於禁止有獎銷售活動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1993年12月24日發布施行),這是針對《反不正當競爭不法》第13條和第26條而製訂的。
2、《關於禁止公用企業限製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1993年12月發布、施行),這是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和第23條而製訂的。
3、《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幹規定》(1995年7月6日發布、施行),這是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第(二)項和第21條第二款製訂的。
4、《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幹規定》(1995年11月23日發布、施行),這是針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和第25條製訂的。
5、《關於禁止商業賄賂行為的暫行規定》(1996年11月15日發布、施行),這是針對《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和第22條製訂的。
上述這些對於《反不正當競爭法》某些條款加以細化的法規性文件,都是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作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行政的依據,但在司法機關處理有關案件時隻能作為參考,而不作為判案依據。
(二)地方性、行業性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規性文件
在《反不正當競爭法》出台以後,為了貫徹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一些省市也發布了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管理辦法一類的法規性文件。
國家一些行業的主管機關結合本行業的特點也頒布了一些相關的文件。
(三)與《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係密切的法律法規
1、《產品質量法》
《產品質量法》已經提出從產品質量管理的角度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
2、《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這部法律與《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出台、實施僅相差一個月時間,從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角度製訂了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主要著眼點是維護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這是兩者之間的主要區別。
3、《廣告法》
發布虛假廣告是一種最常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廣告法》從規範廣告的角度製訂了禁止不正當競爭的條款。
4、《價格法》
價格是進行市場競爭的一個重要手段,不正當的價格行為是構成不正當競爭的主要內容之一。《價格法》中許多條款涉及到禁止不正當競爭。
(四)其他法律、法規中涉及到反不正當競爭的條款
《對外貿易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刑法》等。
第二節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律關係
一、反不正當競爭權的主體
(一)一般主體——經營者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關係主體,也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權利主體”。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不正當競爭是經營者的行為,不正當行為主體是經營者,直接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侵害的也是經營者,因而反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主體是經營者。這裏所講的“經營者”須具備兩個條件,一個是主體條件,即經營者必須是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另一個是行為條件,即必須從事商品經營或者營利性服務等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