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特殊主體
除了經營者以外,在中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還涉及到兩種特殊的主體,一個是“公用企業或其他依法享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第6條,第23條),一個是“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第7條、第30條)。
二、反不正當競爭權的客體
我國的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關係客體,也就是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權利客體”,即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
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權利客體是經營者在市場經營活動中的競爭行為所涉及到的商標、商號、專用商品名稱、包裝、裝潢、貨源標記、原產地名稱、商譽、商業秘密等智力成果。這主要是針對狹義的反不正當競爭權而言。
三、反不正當競爭權的內容
反不正當競爭權的內容即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法律關係內容,也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法律關係內容,指的是法律關係主體在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法律關係主體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實際行為。
由此可見,要想弄清楚反不正當競爭權的法律關係內容,關鍵是對不正當競爭的行為正確界定。
(一)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規定:“經營者在市場交易中,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公認的商業道德。”這是市場交易的基本原則,或者稱為合法競爭的基本原則,也是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基本原則。(二)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要件
不正當競爭行為是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為,即包括該具體界定禁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也包括那些違背了“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違背了“公認商業道德”的行為。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5條至第15條)對廣義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作了具體界定,有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有限製競爭行為。
除此之外,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凡是違背“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原則,或者違背“公認商業道德”原則,都可以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這是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最基本的方法。
第三節 我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在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章(第5條至第15條)中列舉了以下不正當競爭行為:
一、不正當交易行為
不正當交易行為,就是混淆商品服務的來源,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5條規定,不正當交易行為包括以下幾類:
1、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的;
所謂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場上具有一定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品。商品的名稱、包裝、裝潢被他人擅自作相同或者相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購買者誤認的,該商品即可認定為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商號,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
4、在商品上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誌、名優標誌等質量標誌,偽造產地,對商品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
二、商業賄賂行為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者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者購買商品。經營者可以明示給對方折扣,可以給中間人傭金。經營者給對方折扣、給中間人傭金的,必須如實入賬。接受折扣、傭金的經營者必須如實入賬。經營者在賬外暗中給與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對方單位或者個人在賬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賄論處。
在商業賄賂的學習中,一定要注意商業賄賂與折扣、傭金的不同。
折扣即價格折扣,亦稱讓利,它是指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經營者在所成交的價格上給對方以一定比例的減讓而返還給對方的一種交易上的優惠。折扣和非法回扣的顯著區別在於,折扣要以明示的方式給付對方,折扣的給付方和收受方都要如實入賬,否則就要承擔法律責任。
折扣即是指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具有獨立地位的中間人因為為他人提供服務、介紹、撮合交易或代買、代賣商品而得到的報酬。
三、虛假宣傳行為
虛假宣傳行為是指經營者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它包括對質量作引人誤解的虛假表示和虛假廣告宣傳。
廣告的經營者不得在明知或者應當知道的情況下,代理、設計、製作、發布虛假廣告。
四、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