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資企業應當在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0天內,持批準證書和營業執照到外資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使用手續,領取土地證書。外資企業在經營期限內未經批準,其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引例解析】
1、日本方的出資比例不當。《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1990年4月4日)》第4條第2款規定,在合營企業的注冊資本中,外國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日本方投資僅20%,不合中國法律要求。
2、雙方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不符合中國法律規定。1983年9月20日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46條規定,合營企業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應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準。
3、根據《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公司必須向中國境內的保險公司投保,而不能在日本的保險公司投保。
4、中方有權認繳增加的注冊資本。首先必須指出,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經公司董事會一致通過,才算合法。因此日方未經中方董事同意即通過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是非法的。再次召開董事會合法地通過了增加注冊資本的決議,中方就有權按照原先的出資份額認繳增加的出資。
企業破產法律製度
【導讀】
企業破產是企業關閉的另一種形式。它是指企業出現財產總額低於負債總額時,在無力償還債務或無法調動資金來清償債務的情況下,依法定程序宣告企業終止的行為。破產是市場經濟的必然現象。製定破產的相關法律和規定就是為了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全民所有製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使一些常年虧損無法扭轉的企業不再浪費國家資產。
【引例】
200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國有企業甲市機械設備廠由於經營管理不善,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設備廠廠長決定向本企業所在區的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法院在征得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並受理後,召集並主持了債權人會議,該企業的最大債權人是乙市的貿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財產擔保未放棄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丙擔任債權人會議主席。此後經一段時間的審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該國有企業破產,破產企業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接管並進行清算活動。
【法律問題】
該國有企業破產過程中,有哪些違法之處?
【重點內容】
破產的概念
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破產的程序
第一節 破產法概述
一、破產的概念和作用
(一)破產的概念
破產是一個法律概念。是指具有法人資格的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依法將其全部財產抵償其所欠的各種債務,並依法免除其無法償還的債務。這
裏說的“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必須還債的期限;“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可能性。
(二)破產的作用
1、對債權人來說,通過破產程序,可以使他們的債權請求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缺乏公平清償秩序的情況下可能受到的損害。
2、對債務人企業來說,破產製度可以起到兩種作用:一是淘汰落後企業,二是給一些企業提供了起死回生的機會。
3、對社會來說,首先,通過規範破產行為,維護正常的債務清償秩序。其次,妥善處理破產事件,減少其消極影響,維護社會安定。再次,通過優勝劣汰機製,實現資源優化組合,促進經濟發展。
二、破產法的概念
破產法起源於羅馬法。破產法包括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兩個方麵。所以,破產法是關於破產的實體規範和程序規範的總稱。
三、我國的破產法律規範及其適用範圍
(一)我國關於破產的法律規範
目前我國關於破產的法律規範主要有:1986年《企業破產法(試行)》(以下簡稱《破產法》),1991年《民事訴訟法》第19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 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審理破產案件的規定》)。除此之外,1995年5月公布的《商業銀行法》第71條對商業銀行破產作了特別規定。2003年,十屆人大再次成立破產法起草組,積極開展破產法起草工作,決心在本屆人大任期內出台新破產法。
(二)破產法的適用範圍
1、國有企業
根據《破產法》第2條的規定,該法適用於全民所有製企業即國有企業。
2、非國有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