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例】
2007年7月,某省A市一家VCD廠準備與日本一公司合資建立一家電有限公司。麵談協議規定日本方以技術入股(作價 20%),雙方訂立技術轉讓協議,自協議訂立起15天內,日本方提供有關的設備資料和服務,其中包括產品設計以及對合資公司技術人員、工人培訓、技術作價等。中方以貨幣、合作場地、廠房來出資。隨後雙方據此簽訂了技術轉讓協議,協議規定:(1)除經日本方同意外,該合資公司所生產的產品不能銷往東亞地區,且利用日本方技術每年生產的VCD不能超過30000台;(2)該技術轉讓協議的期限為3年;(3)技術轉讓協議期滿後,中方無權再繼續使用該項技術;(4)中方如改進該技術,必須無條件告訴日本方;(5)合資企業能從日本購買的所需要的機器、設備、零部件、原材料,必須從日本購買。雙方訂立的技術轉讓協議,未得到審批機構的批準,經修改批準後才依法注冊登記成立。外方怕投資風險,就讓公司在日本辦了財產安全險。經協商中方為董事長,日本方為副董事長。半年後,經營效益好,日本方未經中方董事同意的情況下,以到會的 1/2 董事通過,決定增加出資,再次召開董事會之後,董事會合法通過。因的確是生產經營所需,中方認繳了所增加的注冊資本。
【法律問題】
1、日本方的出資比例是否恰當?
2、雙方所簽訂的技術轉讓協議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3、公司是否可以在日本辦理保險?
4、中方是否有權認繳所增加的注冊資本?
【重點內容】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設立條件與程序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出資方式、組織機構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期限、終止與清算第一節 外商投資企業法概述
一、外商投資企業的概念和特征
1、外商投資企業概念
外商投資企業:是指外國投資者經中國政府的批準,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的企業。
2、外商投資企業特征
(1)其主體具有涉外因素,外國投資者包括外國的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外商投資企業是資本在國家之間流動配置的結果。
(2)企業具有中國國籍,而非外國企業。企業設立後,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接受中國政府的管理和監督,依法履行企業的義務,其合法權益受中國法律保護。
(3)國家對其實行特殊管理政策,國家對其實施係列化、專門、特殊的管理。
外商投資企業與我國國內企業相比較,一個最主要的特點是,外國投資者在企業中擁有部分或全部資本,外國投資者對企業擁有部分或全部的控製權,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
二、外商投資企業法
是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外商投資企業法所調整經濟關係包括:
(1)我國有關國家機關與外商投資企業在審批、設立、登記、稅收、外彙等方麵的管理關係;
(2)外商投資企業與我國境內、境外的企業、經濟組織之間的經濟關係;(3)外商投資企業內部的組織管理關係。
目前我國的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鼓勵外商投資的規定》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設立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若幹問題的暫行規定》等。
第二節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律製度
一、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概念和特征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並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特征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法人資格;
(2)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法律有特別規定,外方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
(3)中外雙方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
(4)合資企業建立由董事會、經理構成的組織機構,實行規範的企業內部治理製度。
申請設立合營企業有下列之一的不予批準:
(1)有損中國主權的;(2)違反中國法律的;(3)不符合中國國民經濟發展要求的;(4)造成環境汙染的;(5)簽定的協議、合同、章程顯著不公平,損害合營一方權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