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企業組織法(10)(2 / 3)

《民事訴訟法》“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序”適用於非全民所有製的企業法人,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集體企業、聯營企業(聯營各方均為全民所有製企業的除外)、私人企業以及設在中國領域內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等。無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不適用該規定。

四、破產原因

(一)國有企業

根據《破產法》第3條的規定,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有:一是企業經營不善;二是嚴重虧損;三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二)非國有企業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的規定,非國有企業法人的破產原因有兩個:一是嚴重虧損,二是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另外,根據《商業銀行法》第71條的規定,商業銀行的破產原因僅為“不能支付到期債務”。

五、破產案件的管轄

(一)地域管轄

企業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所謂債務人所在地,指企業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因此,當企業的注冊地與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不一致時,應當以後者為準。

(二)級別管轄

破產案件的級別管轄,按如下原則確定:(1)縣、縣級市或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2)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三)移送管轄

根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3條的規定,上級人民法院審理下級人民法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或者將本院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以及下級人民法院需要將自己管轄的企業破產案件交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39條的規定辦理;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因特殊情況需對個別企業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作調整的,須經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二節 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申請

我國《破產法》規定,隻有債權人和債務人才是合格的破產申請人,因此,破產案件的申請分為兩類:一是債權人申請,二是債務人申請。破產申請人提出破產申請應當采用書麵形式。

(一)債權人申請

《破產法》第7條規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供下列材料:債權發生的事實及有關證據;債權的性質數額;債權有無財產擔保(有財產擔保的應當提供證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二)債務人申請

《破產法》第8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應當提交破產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2、申請目的;

3、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4、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

(一)對破產申請的審查和處理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對債務人是否達到了破產界限以及破產申請是否提供了規定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在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申請人不服人民法院駁回破產申請裁定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訴的期限為10日。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10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申請人。債權人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內送達債務人。債務人應當自裁定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通知和公告

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25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並予以公告。公告的內容如下:(1)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2)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的時間;(3)申報債權的期限、地點和注意事項;(4)管理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其處理事務的地址;(5)債務人的債務人或者財產持有人應當向管理人清償債務或者交付財產的要求;(6)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召開的時間和地點;(7)人民法院認為應當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