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製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強製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
第三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
個人獨資企業的解散是指個人獨資企業終止活動使其民事主體資格消滅的行為。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應當解散:(1)投資人決定解散;(2)投資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3)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可以依法繼承和轉讓,因此當投資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隻有投資人無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時,個人獨資企業才應當解散。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
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應當進行清算。《個人獨資企業法》對個人獨資企業的清算作了如下規定:
1、通知和公告債權人。個人獨資企業解散時,由投資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債權人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進行清算。投資人自行清算的,應當在清算前15日內書麵通知債權人,無法通知的,應當予以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60日內,向投資人中報其債權。
2、財產清償順序。個人獨資企業解散的,財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清償:(1)所欠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所欠稅款;(3)其他債務。個人獨資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應當以其個人的其他財產予以清償。
3、清算期間對投資人的要求。清算期間,個人獨資企業不得開展與清算目的無關的經濟活動,在按前述財產清償順序清償債務前,投資人不得轉移、隱匿財產。
4、投資人的持續償債責任。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解散後,原投資人對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要求的,債務人的償還責任消滅。
5、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清算結束後,投資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應當編製清算報告,並於清算結束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清注銷登記。經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個人獨資企業終止。個人獨資企業辦理注銷登記時,應當繳回營業執照。
【引例解析】
1、乙於2月以A企業名義向丙購買價值20 000元貨物的行為有效。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製度的規定,投資人對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盡管乙向丙購買貨物的行為超越職權,但丙為善意第三人,因此該行為有效。
2、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律製度的規定,A企業的財產清償順序為:(1)職工工資和社會保險費用;(2)稅款;(3)其他債務。
3、(1)用A企業的銀行存款和實物折價共90 000 元清償所欠乙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稅款後,剩餘78 000元用於清償所欠丁的債務;(2)A 企業剩餘財產全部用於清償後,仍欠丁22 000元,可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即用甲的個人財產清償時,可用甲個人其他可執行的20 000元財產清償,不足部分,可用甲從B合夥企業分得的收益予以清償,或由丁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製執行甲在B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4、A企業解散後,投資人甲對其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償還責任,但債權人在5年內未向債務人提出償債請求的,該責任消滅。
外商投資企業法律製度
【導讀】外商投資企業法是外商進行直接投資,設立企業開展經營活動的法律準則,也是完善我國投資環境的重要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