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工商登記。登記機關應當在收到設立申請文件之日起15日內,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予以登記,發給營業執照;對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發給企業登記駁回通知書,說明理由。個人獨資企業的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個人獨資企業成立日期。在領取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前,投資人不得以個人獨資企業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個人獨資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由投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同時報該分支機構隸屬的個人獨資企業的登記機關備案。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的民事責任由個人獨資企業承擔,但個人獨資企業自己不具有法人資格,也無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因此當企業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到期債務時,投資人應當承擔無限責任。
個人獨資企業存續期間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在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的15日內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節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及事務管理
一、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為一個具有中國國籍的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從事營利性活動的人,不得作為投資人申請設立個人獨資企業。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本企業的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有關權利可以依法轉讓或繼承。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在申請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應當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
二、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1、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方式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可以自行管理企業事務,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負責企業的事務管理;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應當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簽訂書麵合同,合同應當明確委托的具體內容、授予的權利範圍等,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應當履行誠信、勤勉義務,按照與投資人簽訂的合同負責個人獨資企業的事務管理。
投資人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職權的限製,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裏所稱善意第三人是指本著合法交易的目的,誠實地通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與個人獨資企業之間建立民事、商事法律關係的法人、非法人團體或者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與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之間有關權利的限製隻對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有效,對第三人並無約束力,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員超出投資人的限製與善意第三人的有關業務交往應當有效。
投資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的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1)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賄賂;(2)利用職務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業財產;(3)挪用企業的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他人;(4)擅自將企業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以他人名義開立賬戶儲存;(5)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6)未經投資人同意,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7)未經投資人同意,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8)未經投資人同意,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9)泄露本企業的商業秘密;(10)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對受托人的職權限製(法定限製):(1)不得擅自以企業財產提供擔保;(2)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從事與本企業相競爭的業務;(3)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同本企業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4)未經投資人同意,不得擅自將企業商標或者其他知識產權轉讓給他人使用。
2、個人獨資企業事務管理的內容
(1)個人獨資企業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進行會計核算。
(2)個人獨資企業招用職工的,應當依法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保障職工的勞動安全,按時、足額發放職工工資。
(3)個人獨資企業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根據有關規定,我國目前設有五種強製性的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企業職工生育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