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2)(2 / 3)

2、經濟法體係的基本結構

從曆史上看,經濟法體係的發展,確實是從簡單到複雜,從低級到高級的演進曆程。一般認為,從一些主要國家的立法來看,較早的經濟法方麵的立法,主要集中在市場規製法方麵,如美國1890年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等,隻是在20世紀30年代的大危機以後,隨著各國宏觀調控力度的加大,宏觀調控法才得到了很大的發展,並成為經濟法體係中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於從曆史和現實的角度來看,這兩類實質意義的規範在各國最為普遍,且關聯密切,因而它們作為經濟法體係發展的兩個重要成果,已經為理論界所公認。宏觀調控法和市場規製法這兩大部分,構成了經濟法體係上的“二元結構”。其中,宏觀調控法包括三個部門法,即財稅調控法、金融調控法和計劃調控法,分別簡稱財稅法、金融法和計劃法;市場規製法也包括三個部門法,即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和消費者保護法。上述的各個部門法都可以有具體的立法體現;各類具體的經濟法規範,都可以分散到經濟法的上述兩部門法中。

(二)經濟法的淵源

經濟法的淵源是指經濟法律規範存在和表現的形式,主要表現在各種規範性文件。經濟法的淵源有:

1、憲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和修改,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經濟法的基本淵源,是經濟立法的基礎。

2、法律

法律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其效力僅次於憲法。是經濟法的主體組成部分。

3、法規

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國務院)、地方性法規(地方人大及常委會),其效力次於憲法和法律。

4、規章

(1)國務院部委及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國家工商總局)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製定的國務院部門規章;

(2)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製定的地方政府規章。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6、國際條約、協定,包括國際條約、雙邊或多邊協定

第二節 經濟法律關係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概念

(一)概述

經濟關係是人際之間一種基本的社會矛盾,隨人類社會而產生,與人類社會共始終。它是在人們的社會行為中共同形成的物質社會關係。在統治階級意誌製約下的(即通過國家經濟法律、法規調整的)經濟關係即為經濟法律關係。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關係經過相關的經濟法律、法規調整後所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它是具有意誌性質的關係,是屬於第二性的。經過法律、法規調整後所形成的法律關係與原來的經濟關係既有聯係,又有明顯區別。它不是經濟關係的原樣照搬,不是經濟關係的簡單的派生物。而是將統治階級意誌通過法律形式整頓、梳理、篩選、確認之後所形成的關係,是以權利義務為表現形式、為內容的關係,它得到國家法律強製力的保障。因此,它對原生的經濟關係有著巨大的反作用。

(二)經濟法律關係

經濟法律關係,是指國家機關、社會組織和其他經濟實體在參加經濟管理過程和經營協調活動中發生的,由經濟法律、法規確認和調整的,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其存在和運行的經濟權利、經濟義務相統一的關係。

1、經濟法律關係是在經濟領域中發生的意誌關係;

2、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規定和調整的法律關係;

3、經濟法律關係是一種具有經濟內容的權利義務關係;

4、經濟法律關係是具有強製性的經濟權利義務關係。

二、經濟法律關係構成要素

經濟法律關係須由此三個要素構成。一個經濟法律關係必須首先有參加者(主體);參加者根據經濟法律、法規,確定彼此享受哪些權利,承擔哪些義務,此即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參加者通過設定權利義務所要獲得的財物,所要實現的行為,即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經濟法律關係三要素是構成經濟關係最基本、最必需的要素。

(一)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

1、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概念

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亦稱經濟法的主體,是指在經濟管理和協調過程中依法獨立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享有經濟權利的當事人稱為權利主體,承擔經濟義務的當事人稱為義務主體。是經濟法律關係的第一要素。

理解經濟法主體的概念時,應把握以下幾點:

(1)經濟法主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獨立地參加經濟法律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