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2)(3 / 3)

(2)經濟法主體是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擔當者。

(3)經濟法主體能夠獨立地承擔經濟法律責任。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經濟法主體必須具備一定的主體資格。主體資格是指當事人參加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的資格或能力。隻有具有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當事人,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享受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

經濟法對經濟法主體資格的認可,一般采用法律規定一定條件或規定一定程序成立的方式予以確認。未取得經濟法主體資格的組織不能參與經濟法律關係,不能從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不受法律保護。

3、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範圍

(1)經濟管理主體:主要是指國家經濟管理機關。

(2)經濟活動主體:這類主體主要有,各類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農村承包經營戶、個體工商戶和公民個人。

此外,經濟組織的內部機構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國家機關和國家作為整體除作為經濟管理的主體外,在一定條件下也是經濟活動關係的主體。

(二)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

經濟法律關係的內容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利和承擔的經濟義務。是經濟法律關係的核心。

1、權利

(1)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法定範圍內依照自己的利益需要,根據自己的意誌實施一定的經濟行為。

(2)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有權依法要求負有義務的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為,以實現自己的利益。

(3)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或不能實現時,有權依法請求國家有關機關給予強製力保護。

可分為原生權利和取得權利。原生權利,是指經濟權利主體依照經濟法律、法規、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賴特定義務主體的行為即可行使和實現的權利。又稱為“經濟職權”。取得權利是指要參加經濟法律關係才能獲得的權利。權利的本質在於滿足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經濟利益,經濟利益是權利的實質和核心內容。

2、義務

(1)義務主體必須作出或者不作出一定行為。

(2)義務主體實施的義務行為是在法定的範圍內進行的。

(3)義務主體不依法履行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受到法律的製裁。經濟義務可分為法定義務、約定義務。

(三)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是指經濟法律關係的主體享有經濟權利和承擔經濟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

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可概括為三大類:

(1)物,亦稱有體物。注意:不能為人所控製或支配的物,或可為人們控製和支配,但無一定經濟價值的物,都不能作為經濟法律關係的客體。

(2)經濟行為。包括經濟組織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

(3)智力成果。如商標、專利發明、設計等。

三、經濟法律關係的種類和特征

(一)按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性質分

1、組織法律關係。這類關係是國家機關、社會組織等在實施組織管理職能時發生的關係。

2、財產法律關係。這是指以一定的具體財產形態為客體的或與財產相關的行為為客體的一類經濟法律關係,是經濟法主體之間為實現經營管理的目的而發生的有關財產的占有、使用、處分以及收益等方麵的權利義務關係。

(二)按經濟法律關係的結構形態分

1、經濟管理法律關係。即縱向經濟管理關係被經濟法律、法規調整後所形成的經濟法律關係。

2、經營協調法律關係。即部分橫向經濟法律關係。

四、經濟法律關係的特征

(一)經濟法律關係是組織管理要素與財產要素相統一的法律關係。

(二)經濟法律關係是國家意誌與企業等組織的意誌直接協調結合的法律關係。

廣義上的經濟法律關係還有一些特點,如:

1、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多為“組織”。

2、經濟法律關係一般應采用較為嚴格的法律形式和法定程序。

五、經濟法律關係的管理和保護

(1)經濟法從外及裏的全麵地管理和保護經濟法律關係:一方麵從外部大力培育和完善規範的市場體係,創建良好的外部環境;另一方麵修煉內功引導企業建立合理的內部治理結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