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經濟法基礎理論(2)(1 / 3)

(三)國有參與關係

國有參與是國家基於宏觀經濟調控的目的動用財政力量進行社會投資比例再分配的一係列活動。從這點來看,國有參與關係顯然是從宏觀調控關係中分化出來的,我們之所以把它獨立作為經濟法的調整對象是基於國有參與在世界範圍的經濟實踐中的重要性以及這類關係之間的共性——通過國家直接參與市場經營活動,實現宏觀經濟目的。成熟的市場經濟國家裏,國有參與往往集中在高風險、高投入、基礎性行業以及一些公用企業領域裏,在中國國有參與的外延卻要大很多。這些應放在社會主義和市場經濟這兩大背景下進行恰當的梳理和整合。順便提及的是,以往人們常常用“裁判員”來形容現代國家在經濟領域的角色定位,以此區別於“運動員”時代的國家職能。立足於國有參與這一領域,我們認為,其實“裁判員”還不足以準確形容現代國家的角色,現代國家在經濟管理活動中更接近於“主持人”的角色,根據需要調動氣氛(宏觀調控),維持會場秩序(微觀規製),必要時還須赤膊上陣,臨時客串(國有參與)。當然任何比喻都是蹩腳的,當國家從事遠景規劃之類的活動時,不隻是主持人,恐怕還要“製作”、“導演”一身兼了。

(四)對外管製關係

對外管製屬經濟法的特別領域,其共性在於“涉外因素”。把它列為經濟法的一類調整對象是當前世界經濟全球化與國家經濟安全這一對矛盾範疇相互作用的必然結果。製度經濟學強調經濟假設中的製度前提,其實國家絕對主權的存在就是一個最大的製度前提。德國曆史學派經濟學的傑出代表弗裏德裏希·李斯特早在19世紀上半葉就提出,經濟學應分為“私經濟學”和“社會經濟學”,而後者又可以分為“世界主義經濟學”(或“萬民經濟學”)和“國家經濟學”(或“政治經濟學”)。他認為,亞當·斯密的經濟學是“世界主義經濟學”,這種經濟學假定“世界上一切國家所組成的隻是一個社會,而且生存在持久和平局勢之下”“不承認國家原則,也不考慮滿足國家利益”。李斯特據此提出“國家幹預”的理論,其要義正與我們所講的經濟法如出一轍。筆者認為,在不合理的國際經濟舊秩序條件下,無原則無計劃地開放國內經濟是危險與被動的。

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講,必須掌握一定的國際經濟交往的主動權,才能化弊為利,發展自己。從製度規範看,國家在對外經濟交往中一般采取與國內迥異的管理方法,手段往往十分強硬,故稱為“對外管製”,這是經濟製度的一塊“特區”,有必要單列研究。經濟法調整對象的這一劃分對可能長期處於經濟劣勢而需要實施一定對外管製的發展中國家來講更具意義。對於站在WTO門檻上的中國,如何更加嫻熟與巧妙地運用國家對外管製的權力,為我國經濟的全麵現代化爭取寶貴的時間和空間是我國經濟法學者麵臨的艱巨任務。

(五)市場監管關係

現代虛擬經濟的發達導致了金融市場的高流動性、高泡沫性、高投機性與高風險性,在投機家的惡意炒作等內外部條件作用下,金融市場對經濟的負麵影響可能被極度放大。20世紀末亞洲金融危機的教訓至今仍令人觸目驚心。對金融市場實施有效監管在許多國家都被當作首要經濟課題予以研究解決。經濟學家吳曉求認為,現代經濟的核心將從產業經濟向金融經濟過渡,而金融市場監管將成為現代國家的首要經濟管理職能。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而又崇尚自由的美國,國家對市場的監管力度和細度也是有增無減,由美聯儲主席親自監管的經濟數據就高達上萬個,在我國這一極度缺乏市場意識的經濟土壤上培育各類市場,自然更需要國家的理性監管。

以上五類調整對象是有主從之分的,其中宏觀調控居核心與靈魂地位,其他關係服從於宏觀調控。實際上在國家管理經濟中,任何一個領域都或多或少會受到宏觀調控因素的滲透與影響,國家即使進入微觀層麵,也是“宏觀著眼,微觀著手”的。即使是強製性的反壟斷領域,也常常要受到宏觀政策的異化。“宏觀性”、“整體性”正是經濟法的精髓。經濟法應以宏觀調控法為統率,以微觀規製法、國有參與法以及對外管製法為主體,以市場監管法為保障,從而形成經濟法的有機統一。

四、經濟法的體係和淵源

(一)經濟法的體係

1、經濟法體係的概念

對經濟法體係的結構分析,可以有多種路徑。研究經濟法體係的內部結構,需要考察其結構的特定性。認識經濟法體係,同樣應當持開放的心態,以應對開放社會所產生繁雜問題。為此,應當“一分為二”地看問題,特別是對處於“中間地帶”的一些法律規範,使其在性質上各得其所,在調整上又能夠相互為用,以共同實現其整體上的調整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