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股份有限公司(2 / 3)

10.公司利潤分配辦法。公司利潤應首先繳納稅款,然後彌補虧損,提取公積金、公益金和支付股東股利。《公司法》規定,法定公積金應為公司稅後利潤的10%以上,法定公益金應為5%~10%。公司的股利分配可采取現金、財產、負債、股票等多種形式。

11.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等。

12.公司的通知和公告辦法。

第二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管理

股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社會基礎,股東會、董事會、經理、監事會構成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一、股東的權益與義務

所謂股東就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持有人。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本國人,也可以是外國人。任何能夠依法取得財產的自然人或法人都有資格購買股票或股權而成為公司的股東。

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主體基本上有四類,即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代表國家)、法人、個人、外國法人或自然人。公司的股份按上述投資主體相應地分為國家股、法人股、個人股和外資股。按股東對公司承擔債務責任的不同,可以把股東分為有限責任股東和無限責任股東,前者僅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後者負無限責任,我國《公司法》隻規定有有限責任股東,不允許無限責任股東。按股東是否在股東名冊上進行登記,又可分為在冊股東和非在冊股東。在冊股東享有表決權;非在冊股東則享有優先獲得股息及優先分配剩餘財產權,但沒有表決權,不能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

股東作為公司的出資人依法享有權利,負有義務。股東的權利主要有:一是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並依公司章程的規定行使表決權;二是依《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以及有關證券交易的法律、法規轉讓其股份;三是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記錄和會計報告,監督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四是按其股份取得股息、紅利;五是公司解散變更後依法取得公司剩餘財產;六是召集臨時股東大會,當公司遇有特殊事項需股東大會決議時,由持股達10%的股東召集或建議召集股東大會;七是建議質詢權,股東有權對公司經營狀況提出建議,提出質詢,公司經營管理人員應如實答複。

股東的義務一般包括:一是遵守公司章程。二是依其所認購股份和入股方式繳納股款。三是依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四是在公司核準登記後,股東不得退股。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及總經理組成,實行董事會領導下的總經理負責製,分別行使決策權、監督權和執行權。

股東大會或股東代表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行使最高的決策權和管理權。董事會由股東會選出,代表股東利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負責製定公司的重大方針政策。董事會中選舉董事長一人,是公司的法人代表。總經理由董事長任命,行使公司決策與管理的執行權,成為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機構。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既獨立於董事會,又獨立於總經理,隻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監督權,對董事會和總經理的工作進行監督,防止濫用權力,損害公司利益,產生腐敗行為。

(一)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體股東共同組成的,對公司股東利益和經營管理進行最高決策的權力機構。股東大會是公司必設的組織機構,不能把它和股東大會會議相混淆。當股東太多時,可召開股東代表大會。

股東大會的職權是: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審議和批準監事會的報告;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方案和決算方案;審議和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對公司合並、分立、清算、解散等事項做出決議;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大會會議分為兩種情況,一是每年一次的年會,另一種是出現特殊情況時召開的臨時股東大會。股東大會會議由董事長主持,會前30 日就將股東大會的審議事項通知各股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合並、分立或解散做出決議時,必須有2/3 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

(二)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常設決策機構,是公司的人格化,對外代表公司,對內代表股東,它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董事所組成。董事會一般包括公司經理或主要領導人員,主要由股東或組成公司的單位代表,公司以外的利益集團,或代表和經營管理方麵的專家及同類人員組成。

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負責召集股東大會,並向股東大會報告工作;執行股東大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製定公司的財務預算方案;製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製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解散的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製定公司的基本管理製度。

我國《公司法》規定董事會由5~19 人組成,任期不得超過3 年,可以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大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三)總經理

總經理由董事會聘任,直接對董事會負責。總經理全麵負責公司的日常行政工作,是公司的最高行政執行首腦。總經理為首,副總經理、部門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組成了一個高層管理班子,為公司經營目標的實現,對公司實行科學有效的管理。以總經理為中心,在現代公司中形成了一個職業經理階層,即職業企業家階層。

總經理的職責主要是: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擬訂公司內設管理機構設置方案;擬訂公司的內部管理製度,製定公司的具體規章;提請聘請或解聘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員;聘任或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列席董事會會議。

(四)監事會

監事會由股東大會選出,並代表股東大會執行監督職能,負責監督董事會、總經理的業務活動和財務活動,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一般說來,監事會不參與公司的業務決策與管理,對外一般無權代表公司。

監事會的職權有:檢查公司的財務;對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當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集體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列席董事會會議。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委托律師、注冊會計師、審計師等專業人員協助,其費用由公司承擔。當董事會或其成員、總經理的行為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時,監事會有權以自己的身份獨立地提起對公司或董事會、總經理的訴訟。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主要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破產和解散等方麵的管理。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

股份有限公司的變更包括公司的合並和公司的分立。

公司的合並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據《公司法》的規定,訂立合同,合並成一個公司的行為。合並有兩種形式:一是吸收合並,二是新設合並。吸收合並是指在兩個以上的公司合並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並形式。吸收合並中,存續公司仍保持原有名稱,可接收其他被吸收公司的財產和債權,承擔其債務,而被吸收公司則被解散。新設合並指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並,組成新設公司,接管原來幾個公司的資產業務,原各方自行解散。

公司的分立指一個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等原因而分開設立為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為。公司的分立一般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形式。新設分立是指一個公司將其全部財產分割為兩個以上的公司。派生分立指公司將其財產或營業的一部分分離出去,設立一個或數個新公司,原公司繼續存在。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破產

市場經濟是競爭經濟、風險經濟。破產是指當公司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法院宣告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的狀態。

破產的工作程序是由公司債權人或公司提出破產申請,由公司所在地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按照法院通知召開債權人會議對有關破產事項進行表決。宣告破產後,由清算公司對破產財產進行清算、評估和分配。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指公司法人資格的消失。公司解散意味著公司停止一切經營活動。公司解散時,應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理分配。清算組應在成立10 日內通知債權人,並且在60 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告三次。債權人接到通知後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按債權分配財產給債權人,製定清算報告並報股東大會或主管機關確認,並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和清算完成。

第三節 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

在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探索的過程中,“姓公姓私”的爭論長期束縛著人們的頭腦。江澤民同誌在十五大報告中,對股份製做出了科學的結論,為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指明了方向。江澤民同誌指出:“股份製是現代企業的一種資本組織形式,有利於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利於提高企業和資本的運作效率,資本主義可以用,社會主義也可以用。不能籠統地說股份製是公有還是私有,關鍵看控股權掌握在誰手中。”我們要破除“姓公姓私”的束縛,大力推進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具有現代企業製度特點的公司製企業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這兩種公司形式都屬於股份製。國有企業的股份製改造就是按照《公司法》的要求,把傳統的國有企業改造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