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股份有限公司(1 / 3)

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製企業的一種主要組織形式,建立現代企業製度,對國有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轉換企業經營機製,使企業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獨立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成為獨立的企業法人,是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本章主要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股份有限公司組織機構的建立、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的必要性及實施辦法等,以便更好地理解和把握國有企業改革的方向和具體思路。

第一節 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設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股份有限公司又稱股份公司。它由法定人數以上的股東組成,其全部資本分為等額股份,股東以其所持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它是現代企業製度中一種典型的企業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主要有:

1.股份有限公司是最典型的法人組織,具有完備的組織機構和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一旦成立,便取得獨立的法人地位,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參與經濟活動並承擔經濟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份采取股票形式。股票是公司簽發的證明股東所持股份的憑證。任何人隻要購買股票,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股票可以公開發行,依法自由轉讓和交易,但不能退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股份有限公司有獨立的法人財產,公司法人以公司的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負責,而股東僅以其所認購股份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

5.股份有限公司的賬目要公開。

股份有限公司有多種類型。根據設立公司的方式,股份有限公司可分為“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根據股票是否可上市交易,可分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根據股票的上市地點,可分為“境內上市公司”和“境外上市公司”等。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既有相同點也有區別。

其相同點是:(1)以其所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有限責任;(2)股東權益的大小取決於對公司出資的多少,出資多享受的權力大,承擔的義務也多。

其區別是:(1)公司設立時對股東人數的要求不一樣。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我國規定的股東人數必須是5 個以上,多者不限;而設立有限責任公司必須2 個以上,但最多不超過50 個。(2)股東對公司股權轉讓的限製不一樣。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可以自由轉讓和交易;而有限責任公司不發行股票,股東轉讓出資,須經公司股東會或董事會討論通過方可進行。(3)兩權分離的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實現了資本所有權與經營權的高度分離;而有限責任公司的

與經營權的結合比較緊密。(4)公司經營的公開程度不同。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定期向社會公眾和股東公告和報告財務會計賬目和生產經營情況;而有限責任公司商務、財務信息的保密性較高。

股份有限公司是現代企業製度中最為典型的公司形式,它有許多獨特的優點。首先,由於公開發行股票,可以迅速廣泛地吸收社會閑散資金,聚集大量資本。其次,投資者可根據市場股票漲跌選擇投資對象,減少投資風險。最後,它有利於轉換企業的經營機製,有利於企業家隊伍的形成。

當然,股份有限公司也有不足之處,主要表現為:(1)公司設立程序複雜,設立成本高;(2)股票的流動導致股東隊伍不穩,會使公司經營蒙受一定的損失;(3)有限責任製度和法人財產製度有時不利於債權人利益的保護,有的股東會因公司的虧損蒙受經濟損失。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一)設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5 人以上為發起人,其中需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國有企業改建股份公司,發起人可以少於5 人,但應采取募集設立方式。發起人沒有最高人數限製。發起人必須在公司章程上署名,認購應認購的股份,承擔籌辦公司事務。同時滿足上述三個條件,才具有發起人資格。發起人應簽訂發起人協議,承擔下列責任:一是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費用負連帶責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股民返還股款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三是公司設立過程中,由於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損時,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2.發起人的認繳和社會公開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的最低限額。《公司法》規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00 萬元人民幣。發起人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等作價出資。評估作價必須真實,不得高估或低估,其中,發起人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金額不得超出公司注冊資本的20%。

另外,股份發行、籌辦事項應符合法律規定。要由發起人製定公司章程並經創立大會通過;要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二)設立的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一般采用發起設立和募集設立兩種方式。

發起設立是指由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的全部股份而設立的公司。這種方式的優點是不需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設立程序簡單,股東人數較少,組建成本低。其缺點是公司開放性不夠,資本來源有一定局限性。

募集設立是指發起人認購公司應發行股份的一部分,餘下部分向社會公眾募集而設立的公司。募集設立的公司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額的35%,公開募集須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這種方式的優點是容易大量地籌集資本,公司的公開性程度高,便於社會監督,缺點是設立程序複雜,組建費用高。

募集設立又可分為定向募集和社會募集。定向募集指公司股份除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隻向固定範圍內的公眾發行。社會募集指公司股份由發起人認購外,其餘股份向社會公開發行。

采用發起方式和定向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又稱為內部公司,采取社會募集方式設立的公司,又稱為公眾公司。內部公司成立一年以後增資擴股時,經批準可轉為公眾公司。

(三)設立的程序

發起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程序如下:

1.擬訂發起人的協議。這是發起人就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明確各自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係達成的書麵協議,是公司設立的前提條件。

2.訂立公司章程。公司章程要由全體發起人參與製定,內容條文不能模棱兩可。章程經全體發起人簽名、蓋章,經法院或公證認可才具法律效力。

3.行政審批。將股份公司組建方案提交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4.認足股份。即以書麵方式對認領股份做出承諾。

5.繳納股款。發起人在認股後即全部足額繳納股款,並由注冊會計師或審計師出具驗資證明。

6.選舉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和監事應從發起人中選任,但董事和監事的選任,不得先於股款繳納。

7.申請設立登記。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設立公司的批準文件、公司章程驗資證明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募集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程序前三步同發起設立完全相同,即擬定發起人協議、訂立公司章程、行政審批。其後的程序是:

1.由發起人認領公司部分股份。發起人第一次認領的股份不得少於公司股份總數的35%。

2.製定招股說明書。說明書應附有公司章程,並載明發起人認購股份數,每股票麵金額,發行價格,認股人的權利義務,募股起止期限等。

3.提出募股申請,公開募股與認股。發起人向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遞交募股申請,經批準後,發起人即可向社會公開募集股份。

4.召開創立大會。股款繳足後,發起人在30 日內直接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起人應在創立大會召開15 日前將會議地點、時間、內容通知認股人或予以公告,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一半以上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5.申請設立登記。由公司董事會在創立大會30 日內,申請公司設立登記。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

(一)製定章程的必要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關於公司的組織及其運作的基本原則,是公司得以設立、存在和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基本文件。它規定了公司的性質、宗旨、經營範圍、組織機構、內部權利義務分配等內容。它向社會公開申明公司的宗旨、資本數額和一係列為公眾了解公司所必需的內容,從總體上決定了公司的組織原則、業務活動範圍以及公司發展的方向等。正是由於章程具有如此效力,又被稱為公司的“根本法”。

(二)章程的內容

章程的內容,即章程記載的事項。我國《公司法》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包括12 項應當記載的事項和股東大會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這12 項事項是:

1.公司的名稱和住所。公司名稱自由選定,但必須標明“股份有限公司”的字樣,且符合《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的要求。

2.公司的經營範圍。公司的經營範圍即業務活動範圍,由公司章程規定,依法核準登記,經有關機關批準。公司應當在核準登記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3.公司設立方式。寫明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何種方式。

4.公司股份總數,每股金額和注冊資本。注冊資本法定最低限額為1000 萬元人民幣,應劃分為等額股份。

5.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認購的股份數。

6.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7.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董事會的成員至少是3 人,由股東會或創立大會選任。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

8.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

9.監事會的組成、職權、任期和議事規則。監事會成員不得少於3 人,其中應當推舉1 名召集人。監事會成員的1/3 以上、1/2 以下應由公司職工代表選出,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和罷免;其餘成員由股東出任,由股東大會選任和罷免。公司董事、經理及財務主管等高級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可以連選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