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附錄(1)(2 / 3)

(1997)製定。

本標準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提出並歸口。本標準由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負責解釋。本標準的執行程序參見《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工作規範》。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族事務委員會、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寧夏伊斯蘭教協會、寧夏政協民族和宗教委員會、寧夏大學清真產業發展研究所、寧夏人民出版社、寧夏農產品質量安全中心、寧夏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寧夏金福來羊產業集團有限公司。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馬鳳霞、李自然、王永亮、李德寬、馬成才、王生軍、牛莉、王嶽坤、李豔萍、龔衛紅、張洪恩。

1.範圍本標準規定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通則的術語與定義、總則、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資質要求、清真食品原材料及其來源的要求、清真食品加工規範要求及清真食品的標誌、包裝、運輸、存儲。

本標準適用於在寧夏回族自治區境內進行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的企業,是規範生產經營資格、生產準備、操作、包裝、運輸、存儲、銷售的認證通則,是寧夏地區食品生產經營企業使用“清真食品”標誌名稱應當遵循的基本準則,也適用於清真食品安全管理監督。

2.規範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3.術語與定義以下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穆斯林飲食規約在清真基礎上發展、形成的世界穆斯林所通用飲食規約。

3.2清真 清真就是伊斯蘭教法指稱的合法性行為。

3.3清真食品清真食品(halalfood)是指伊斯蘭教法許可的供人食用或飲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傳統的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療為目的的物品)。

3.4穆斯林禁忌成分穆斯林禁忌成分是指穆斯林飲食規約所禁忌的物品及其衍生物。

4.總則

4.1本標準旨在嚴格保證清真食品的純潔性,保障清真食品的質量安全,保障穆斯林的清真飲食安全,符合世界穆斯林國家和地區的認證相關標準要求。

4.2本標準認證的清真食品應符合國家和地方關於食品的衛生標準、質量標準、出入境管理標準和出口國的相關標準,本標準應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

4.3本標準為爭取實現與世界穆斯林國家和地區的認證相關標準對接。

4.4本標準是清真食品的標準化生產、投入品監管、關鍵點控製、清真安全保障的技術規範,是采取產地認定和產品認證的技術規範,是確保清真產品的獨特文化、品質和安全性的技術規範。

5.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資質要求5.1申請認證的清真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取得當地工商營業執照、衛生許可證、食品生產許可證和《清真食品準營證》或《清真食品許可證》。

5.2國外申請清真食品認證的企業,應當向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提交所在國認證文件,以資審查、協商、認可。

5.3生產企業的名稱、商標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內容。

5.4企業負責人或主要管理人員中,應當有穆斯林。

5.5采購、保管和主要製作人員應當是穆斯林。

5.6肉類生產加工企業的屠宰主刀人員應當是阿訇、滿拉或經過專業培訓的穆斯林。

5.7企業員工應當有一定數量的穆斯林,寧夏生產清真食品的企業應當符合《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管理條例》,申請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認證的企業應當符合當地法定要求。

5.8企業員工應當經過清真食品生產經營知識培訓後上崗。

5.9企業應當具有清真食品生產的環境、技術、設備、管理製度、人文等方麵的條件。

5.10企業產品應經寧夏清真食品檢驗檢疫中心檢驗合格。

5.11有完善的質量控製措施,有完備的生產銷售記錄檔案。

6.清真食品原材料要求6.1食品的原料不得含有穆斯林飲食禁忌的成分(包括原材料和衍生物)。

6.1.1以動物為原料的食品:a.豬類;b.狗、蛇、鼠、貓和猴類;c.帶有利爪和尖牙的食肉類動物,如獅、虎、熊及類似動物;d.帶利爪的掠食類鳥類,如鷹、禿鷲及類似鳥類;e.害蟲類,如蜈蚣、蠍子及類似動物;f.伊斯蘭教禁止殺害的動物,如螞蟻、蜜蜂和啄木鳥;g.一般令人討厭的動物,如虱子、蒼蠅等類似動物;h.青蛙、鱷魚等兩棲動物;i.騾、驢類;j.未按照伊斯蘭教法屠宰的任何可食動物;k.除肉類和肝髒等器官自帶之外血液及其任何衍生物;l.任何轉基因動物及製品;m.其他禁忌動物及衍生物;n.將上述動物體上任何成分加入食品的。6.1.2以植物為原料的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