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附錄(1)(1 / 3)

一、世界伊斯蘭會議組織《清真法典一般準則》

世界伊斯蘭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承認不同的伊斯蘭學派關於動物的合法與非法的闡述及屠宰方式略有差異的各種觀點。因此,1997年發表的清真準則須經進口國有關當局的解釋。然而,除非進口國因其他具體要求而提出正當理由,原則上應接受出口國宗教局所頒發的證書。

注:使用清真術語的法典一般準則於1997年所召開的世界伊斯蘭組織食品法典委員會第22屆會議上采納,並作為谘詢文本被送往聯合國糧食農業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有成員國和準成員,各國政府自行決定使用該準則的形式。

1.範圍

(1)本準則推薦在食品標簽的產品聲明中使用清真一詞時應當采用的措施。

(2)本準則適用於所定義的預包裝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聲明中使用清真(HALAL)術語和等同用語的產品,包括用在商標、品牌名稱和商業名稱。

(3)本準則旨在補充法典要求的一般準則,但不取代法典中的任何禁止性條款。

2.定義

(1)清真食品是指伊斯蘭法所允許的食品,並應符合以下條件:

①根據伊斯蘭法,不構成或含有任何被認為非法物質;②根據伊斯蘭法,在製作、加工、運輸或儲存中不得用任何與非法物質有關聯的器具或設施;③在製作、加工、運輸或儲存過程中不得與未能滿足上述①和②條款中的任何食物直接接觸。

(2)除上述第③節外,下列情況也適當許可:

①清真食品可以在生產非清真食品的同一場所的不同區域或生產線上進行製作、加工或存放,但前提條件是采取必要的措施來避免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有任何接觸;

②清真食品可以使用先前用於生產非清真食品的設施來製作、加工、運輸或存放,但前提條件是遵守符合伊斯蘭要求的適當的清潔規程。

3.使用清真術語的標準

(1)合法的食品清真一詞可用於認為是合法的食品,根據伊斯蘭法,除了被認為是非法的以下來源和它們的產品及衍生品外,所有食品的來源都是合法的。

①來自動物的食品A.豬和野豬。B.狗、蛇和猴子。

C.有爪和犬齒的食肉動物,如獅、虎、熊及其他類似動物。D.用爪捕獵的猛禽,如鷹、禿鷹及其他類似鳥類。E.害蟲,如老鼠、蜈蚣、蠍子及其他類似動物。F.伊斯蘭禁止殺死的動物,如螞蟻、蜜蜂和啄木鳥。G.令人厭惡的動物,一般像虱子、蒼蠅、蛆蟲及其他類似動物。H.生活在陸地和水中的兩棲動物,如蛙、鱷魚及其他類似動物。I.騾子和家驢。

J.各種有毒和有害的水生動物。K.根據伊斯蘭法不能屠宰的任何其他動物。L.血液。

②來自植物的食品致醉和有危害的植物,除非在加工過程中可以去除毒素或有害物質。

③飲料A.含酒精的飲料。

B.各種形式的醉人和有危害的飲料。

④食品添加劑所有來自於①、②和③條款中物質的食品添加劑。

(2)屠宰所有合法的陸地動物應當遵守食品法典委員會推薦的鮮肉衛生操作規範編碼所製定的規則和以下各項要求而進行屠宰:

①屠宰者應是一位理智健全並熟知伊斯蘭屠宰程序的穆斯林;②被屠宰的動物是伊斯蘭法所允許的;③被屠宰的動物在屠宰之時應是活著的或被認為是活著的;④在屠宰每隻動物前應誦念“Bismillah”(奉安拉之名);⑤屠宰器具應是鋒利的且不能把動物吊起來屠宰;⑥屠宰過程中應割斷動物喉管、食管和頸部的主要動脈和靜脈。

(3)製作、加工、包裝、運輸和儲存所有食品在製作、加工、包裝、運輸和儲存方麵,應按照(1)節和(2)節以上以及法典關於食品衛生的總則和其他相關法典標準規定的方式進行。

4.附加的標簽要求(1)當聲明食品是清真時,清真一詞或等同術語應出現在標簽上。

(2)根據法典要求的一般準則,對清真食品的聲明不應引起類似食品安全性的懷疑,或清真食品的聲明不能暗示比其他食品更有營養或更為健康。

二、前言《寧夏回族自治區清真食品認證通則》

(DB64/T543-2009)gb2760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gb7718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gb/t17237畜類屠宰加工通用技術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本標準中清真食品禁忌成分的內容參照國際糧食和農業組織(fao)和世界衛生組織(who)所屬食品法典委員會(cac)通過的《“清真”用詞的使用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