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人興奮並對人有毒害的植物(毒素和有害物經過處理被排除的不在限製之內)。
6.1.3飲料:a.含有酒精和以酒命名的飲料;b.令人興奮並對人有害的飲料。
7.清真食品加工規範要求
7.1產品7.1.1產品及其名稱、形狀、圖案不得帶有穆斯林禁忌的內容。
7.1.2所生產的食品不得涉嫌為宗教祭祀食品。
7.2清真食品的生產7.2.1農產品加工業養殖基地:a.不得飼養豬類;b.養殖所用飼料和飼料添加劑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的成分。如果不能保證,屠宰前應當經過40天淨化飼養。
7.2.2屠宰:a.屠宰技術條件應當符合gb/t17237及相關標準和有關規定;b.屠宰人員應當是2名以上熟悉伊斯蘭屠宰規範並經過專業培訓的穆斯林;c.被屠宰的動物應當是穆斯林認為合法的動物;d.動物應當是活的或屠宰前認定是活的,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相關要求;e.屠宰的環境應當清潔;f.屠宰時被宰動物應當頭朝南、喉部朝向麥加方向;g.屠宰刀具應當是鋒利的,不得使用鈍器、槍械;h.屠宰的下刀處應當在被宰動物的頸部喉頭,屠宰應當按照穆斯林的規範程序進行:1.下刀前應當按照相關程序誦念;2.應當用刀切斷被宰動物的氣管、食管、主動脈及頸部的紋理;3.最佳的宰牲為一刀完成,如不能完成需補刀,抽刀時不可用力;i.在屠宰過程中,不得有不人道的行為:1.讓動物感到恐懼;2.懸掛屠宰;3.在活體上采割和剝皮;4.在血瀝盡前采割、剝皮、開膛。
7.2.3清真食品加工a.加工場所應當符合穆斯林所要求的清潔環境。清真食品的生產線、檢疫設備等,包括其原料和製作工藝應當符合穆斯林的規範,並保證專用。非清真食品加工。
三、馬來西亞標準(MS 1500:2004)清真食品——生產、製備、加工及 儲存常規標準
企業經當地清真食品管理部門批準轉為清真食品加工企業,其生產過非清真食品的設備和器具,應當在生產清真食品前嚴格按照穆斯林的清潔規範和程序清洗,不能清洗的設備用具不得用於清真食品生產。
b.加工場所應當在顯著位置懸掛《清真食品準營證》和獲得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中心認證的標誌。
c.加工場所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物品。d.加工場所的工作人員不得有穆斯林禁忌的任何行為。e.應當使用經過清真食品認證的原料進行加工,所使用的輔料不得對清真食品安全存在較大影響或潛在危害。f.生產、清洗、消毒過程應當符合穆斯林的規範,並不得使用酒精等禁忌的消毒劑。
G.食品添加劑的質量應當符合相應的標準和相關規定,食品添加劑的使用範圍和使用量應符合gb2760規定,並不得含有穆斯林禁忌成分。
8.清真食品包裝、標誌、運輸、存儲要求
8.1計量設備包括其原料和製作工藝應符合穆斯林的規範,並保證專用。
8.2包裝物的原材料應符合穆斯林的有關規範。
8.3包裝物的文字、形狀和圖案不得有違反穆斯林規約或傷害穆斯林感情的任何內容;也不得使用“太斯米”“清真言”或來自《古蘭經》《聖訓》的語句樣式的內容。
8.4包裝物應在顯著位置印製清真標誌和《清真食品準營證》編號、寧夏清真食品國際認證標誌和編號,並應當符合gb7718規定。
8.5在包裝物上一般使用中文、英文和阿拉伯文或進口國文字。
8.6為防止清真食品汙染,其運輸、存儲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8.6.1運輸與存儲的設備、設施和器具等,應專用;
8.6.2大型綜合性的運輸存儲經營企業應保障所存儲、運輸、經營的清真食品與非清真食品有一定距離的隔離,運輸設備在每次運輸清真食品前要按穆斯林規範程序清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