④乙醇 非酒精類工業所生產的乙醇是清真的(純的)。酒精飲料工業所生產的雜醇油是非清真的;非酒精飲料工業所生產的雜醇油是清真的;任何由酒精飲料工業經過物理分離之成分被列為非清真原料,如雜醇油、異戊基酒精、啤酒硣母、酒石酸;已分離的成分再經過化學反應而形成新的成分,那麼新的產品是清真的,醋是清真的;酒精飲料所分離和清洗以形成新原料的酵母(無酒精味,味道和顏色)是清真的;非清真人工香料,以非清真名稱和感官外形命名的產品(如朗姆酒香料等)被列為非清真,即其成分是來自人工原料(清真原料);微生物產品,微生物產品在其介質成分(從提純到生產介質)不是來自非清真原料時,那麼它就是清真的;清真專用車間,清真生產線必須與非清真生產線分開,所有被作為生產含有豬和其附加產物的所有設備不可作為清真生產線。曾經作為豬或其附加產物設備的清洗程序:用水清洗7次,並其中1次使用土壤/沙或其他清洗媒介。
(二)阿聯酋清真認證
阿聯酋主管清真認證的部門主要是阿聯酋政府秘書處和地方食品管理機構。
1.對清真肉食品的要求(1)對被宰殺的動物的要求不應是穆斯林不可食用的動物,具體包括:腐肉,被扼死或攻擊致死的動物,從高處落下摔死的動物,被別的動物的角撞死的動物,被食肉動物吞食後殘餘的部分,被獻給除真主以外其他偶像的動物;豬、狗、大象、騾子;食肉動物,如獅子、老虎和熊;捕食肉類的鳥,如鷹和隼。
(2)對屠夫的要求屠夫必須是穆斯林。宰殺的過程必須由一名熟悉伊斯蘭教宰殺規定的穆斯林監督。
(3)對宰殺工具及方法的要求宰殺工具不能用骨頭或者指甲製成,同時必須是幹淨鋒利的。宰殺時依靠工具的鋒利的邊緣而非工具自身的重量殺死動物。宰殺必須盡可能的徹底,並在宰殺過程中念誦真主的名字。宰殺動物必須采用伊斯蘭律法規定的方法,必須通過切斷其氣管、食道和頸靜脈進行,並且必須從正麵向胸前下刀。屠宰場所使用的自動化屠宰工具也必須是從頸部正麵切斷動物的頸靜脈,但不能切斷整個脖頸。不允許采用敲擊頭部或類似的如用手槍射擊、用二氧化碳使其暈倒等方法宰殺。在使用低電壓電擊頭部的情況下,必須保證動物在通過宗教儀式宰殺前是活著的。不允許對鳥類使用電擊的方法。
(4)其他要求動物死亡之前不可以從其身體上切下任何部位。宰殺和儲藏不可以使用依伊斯蘭律法不可食用的動物所使用過的地方和工具。由於對伊斯蘭律法中關於清真食品要求的解釋有細微差別,以上隻是對清真食品要求的一般原則,實踐中主要由主管機關對此進行解釋。
2.清真認證的要求(1)每一批出口的肉類製品都必須擁有能夠證明其符合清真要求的認證,具體包括以下兩類。
①由海灣國家駐出口國使領館或他們授權的機構頒發的認證;②由得到海灣國家有關機關認可的伊斯蘭組織頒發的認證。該認證必須經海灣國家駐出口國使領館或他們授權的機構檢查,同時該認證上的印章必須是防偽的,且使用的墨跡需清晰且對健康無害。認證上必須有由該伊斯蘭組織授權的人的簽字,證明該產品的生產過程符合伊斯蘭律法。
(2)阿聯酋對可頒發清真食品認證的伊斯蘭組織的要求①該組織必須得到阿聯酋市政總秘書處及原產國政府的核準承認。
②該組織必須在原產國有永久的總部,該機構能夠詳細說明每名員工的職責分工,同時提供有權在清真產品認證上簽字的人的職務、姓名及其缺席時代理其工作的人的職務、姓名,以及帶有該組織標誌的正式文件。
③該組織必須有足夠的技術和人員,以保證能夠有效監督出口國進行清真屠宰的屠宰場。
④必須確保所有出口至阿聯酋供消費的牲畜在屠宰時都符合衛生要求和伊斯蘭律法規定。
⑤清真產品的認證必須以阿聯酋核準認可的形式做出,同時必須采用序列編碼係統。
⑥該組織必須有一個單獨的部門負責屠宰相關事務。該部門必須存有以下文件以備市政總秘書處的相關機構查驗:屠宰監督者登記記錄、屠夫登記記錄、屠宰場登記記錄、該組織已經頒發的清真認證的登記記錄以及其他相關文件。
⑦屠宰場監督者必須接受該組織的監督和管理,在一個地區或一個城市裏,每一名監督者所監督的屠宰場最多不能超過三個。
⑧不允許貿易公司負責監督清真屠宰。
⑨該伊斯蘭組織應該有一個選拔屠夫和屠宰監督者的製度,並且向他們頒發工作證。
⑩該組織必須為屠夫和屠宰監督者提供培訓,以不斷提高他們的技術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