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6)(3 / 3)

依據來源:

《關於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的若幹意見》(浙委[2006]29)

2、國家科技項目配套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浙江省級財政科技經費對國家科技項目匹配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國撥經費的三分之一,具體匹配資金待國家立項後,視國撥經費數額和省財政科技經費預算以及項目具體情況而定。國家要求匹配比例超過三分之一的,一般由市縣財政科技經費或申報單位自行匹配。為鼓勵浙江的科技人員更多地領銜國家重要科技項目,並支持做好項目協調管理工作,其領銜項目劃撥省外的子課題部分,按其相應經費給予少量匹配。

依據來源:

《國家科技項目浙江省級財政科技經費匹配計劃管理辦法》(浙科發計[2003]132號)

(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政策

1、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

政策摘要:

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的150%低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的技術開發費用當年低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低扣。

依據來源:

《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應管理辦法》(浙科發政[2006]161號)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政策摘要: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和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用,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計提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采取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政策。

依據來源:

《落實企業技術開發費有關財務稅收政策及相應管理辦法》(浙科發政[2006]161號)

3、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政策摘要:

企業提取的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的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來源:

《關於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的若幹意見》(浙委[2006]29)

4、購買專利可計入成本

政策摘要:

企業購買國內外專利技術的支出,按現行有關規定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應當采取直線法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

依據來源: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製度〉的通知》(財會字[2000]25號)

5、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政策摘要: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屬於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來源:

《關於轉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浙科發高[2008]124號)

《關於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的若幹意見》(浙委[2006]29)

7、雙密集型企業優惠

政策摘要:

經認定的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依據來源:

《浙江省兩個密集型企業認定辦法》(浙科發高〔2005〕230號)

8、軟件企業優惠

政策摘要: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對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軟件生產企業的工資和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所得額時予以扣除。

依據來源:

《浙江省關於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幹政策的通知》(浙政發[2001]2號)

《關於加快提高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創新型省份和科技強省的若幹意見》(浙委[2006]29)

9、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專項資金主要用於扶持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共性軟件和基礎軟件和應用軟件的研究開發和產業化項目、軟件產品的出口加工基地建設、軟件質量保證體係建設、信息化(軟件)工程中心建設、軟件人才培訓基地建設及超大規模集成電路設計項目等。

依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