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來源: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
2、支持企業研發機構建設
政策摘要:
經批準在企業建立的國家級和省級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有權部門的批複,中心科技人員的名單、職稱、學曆及擔任該中心職務等有關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審定後,其科技人員實際發放的工資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3、轉製科研機構
政策摘要:
對經國家批準的轉製科研機構,從轉製之日起或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後,經審定可延長2年。地方轉製科研機構可參照上述優惠政策,轉製科研機構的名單由省政府確定和公布。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4、創業服務機構
政策摘要:
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自認定之日起,暫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國家大學科技園和省政府批準的江蘇軟件園規劃範圍內的在孵企業,並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參照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高新技術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社會化知識產權中介服務機構從事知識產權許可證貿易代收代繳的各類國家規費,可在計算營業稅基數時予以扣除。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5、創新載體與平台
政策摘要:
對省內重點科技創新載體以及重大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建設用地,予以重點保障並優先安排,其中科技創新載體項目用地實行工業項目用地供地方式。
依據來源: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
6、技術產權交易市場
政策摘要: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事業單位在本省進行技術產權交易的,必須在設立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或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場所內進行。
依據來源:
《江蘇省技術產權交易管理暫行規定》(蘇科成[2003]396號)
7、鼓勵開展技術類服務
政策摘要:
對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從事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技術承包等活動所取得的技術性服務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科技中介機構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科技中介機構為完成特定服務項目,聘請屬於海外留學人員和國內享受政府特殊津貼的專家,所支付的谘詢費、勞務費用可直接進入成本。
在校大學生休學創辦的科技型企業或科技谘詢類中介服務機構,可按規定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其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等業務取得的收入,技術交易合同經登記後,可免征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附件三、浙江科技創新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政策
1、財政科技投入總量與結構
政策摘要:
認真落實國家和省有關增加財政科技投入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年初預算編製和預算執行中的超收分配都要體現法定增長的要求,確保財政科技投入的增長幅度明顯高於整個財政支出的增長幅度。省、市、縣(市)財政科技投入按同口徑占本級財政支出的比例分別達到7.8%、4%和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