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3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6)(1 / 3)

《江蘇省關於鼓勵科技成果參與收益分配的暫行規定》(蘇政辦發[1999]98號)

3、知識產權投資入股

政策摘要:

以高新技術成果向有限責任公司或非公司製企業出資入股的,高新技術成果的作價金額可達到公司或企業注冊資本的35%。

依據來源:

《江蘇省關於鼓勵科技成果參與收益分配的暫行規定》(蘇政辦發[1999]98號)

4、鼓勵創建知識產權示範企業

政策摘要:

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運用示範企業,申請省扶持民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資助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依據來源:

《江蘇省中小企業知識產權運用示範企業創建工作實施辦法》(蘇中小信[2006]39號)

(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政策

1、海外人才引進

政策摘要: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來我省工作不受用人單位編製、工資總額和出國前戶籍所在地限製。企業和研發機構聘用的外籍專家,其薪金可在成本中列支,其工作許可、在華永久居留的條件可適當放寬,在居留證件有效期內可辦理多次入境有效簽證。

對引進的海外優秀人才和國家級學科帶頭人等高層次人才,在醫療保險、配偶就業、子女上學、住房等方麵給予優先安排或資助,並提供一定的科研條件。用人單位引進高層次人才的住房貨幣補貼、安家費、科研啟動經費等費用,可依法列入成本核算。

依據來源: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

2、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加快培養和引進我省前沿技術領域和高新技術產業化急需的高水平創新創業人才及優秀企業家。

設立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引進計劃專項資金,列入省級預算。對新引進人才一次性給予每人(團隊)不低於100萬元的創業創新資金資助,對已獲市、縣(市、區)資助的創業創新人才,其創業創新成效顯著的,可擇優給予持續資助。

設立“江蘇省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培養資金”,培養一批創(領)辦或參與創辦科技型企業,實施創新成果轉化及產業化的優秀中青年科技人才,資助培養對象實施新產品開發工作;資助培養對象接受創業創新輔導、經營管理培訓以及參加產業技術交流活動;資助培養對象參加國際科技交流與合作。

依據來源:

《關於加強高層次創業創新人才隊伍建設的意見》(蘇發[2006]29號)

《關於印發和的通知》(蘇組通[2007]6號)

《關於實施“江蘇科技創新創業雙千人才工程”的意見》(蘇科政[2008]138號)

3、“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設立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專項資金,資助由培養對象主持的重點科研項目,優先資助國家、省重點研究課題和開發項目;資助培養對象參加國際權威機構組織的國際學術、技術交流活動的往返旅費;資助培養對象出國研修,擔任訪問學者等。

依據來源:

《江蘇省“333高層次人才培養工程”培養資金管理辦法》(蘇人才辦[2006]號)

4、高技能人才激勵

政策摘要:

有突出貢獻的高級技師、技師每三年評選、表彰一次,兩項總數每次控製在100名以內。江蘇省技術能手每兩年評審表彰一次,每次控製在100人之內。對有突出貢獻的高級技師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300元,有突出貢獻的技師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200元,江蘇省技術能手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

依據來源:

《江蘇省高技能人才評選獎勵辦法》(蘇勞社[2003]71號)

5、科學技術進步獎

政策摘要:

設立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授予在我省從事科技創新工作並對江蘇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人員,每年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獎金金額為每人200萬元,其中50萬元獎勵個人,150萬元用於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研創新活動。獲獎者享受省級勞模待遇。

依據來源:

《江蘇省科學技術突出貢獻獎評審辦法(試行)》(蘇政發[2006]53號)

(八)支持創新載體與平台建設政策

1、高新技術園區(開發區)

政策摘要:

依法設立的高新園區要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實行統一管理,符合規劃的高新技術產業建設項目用地,應及時辦理用地手續,未經依法批準,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高新園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方式、按不低於50%的比例返還園區,優先用於土地開發和整理。耕地占補可在園區所在市域範圍內平衡,所在市域不能平衡的,在全省範圍內調劑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