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5)(1 / 3)

4、轉製科研機構

政策摘要:

對轉製為企業的科研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對整體或部分企業化科研機構,從轉製注冊之日起,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政策執行到期後可再延長2年。

依據來源:

《關於延長轉製科研機構有關稅收政策期限的通知》(財稅[2005]14號)

《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減免稅事項規程(試行一)的通知〉(滬國稅所一[2006]94號)

5、創業服務機構

政策摘要:

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可按規定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依據來源:

《科技企業孵化器(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2006]498號)

《國家大學科技園認定和管理辦法》(國科發高字[2006]487號)

《關於科技企業孵化器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1號)

《關於國家大學科技園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120號)

6、技術產權交易市場

政策摘要:

本市所轄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應當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

依據來源:

《上海市產權交易市場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號)

7、鼓勵開展技術類服務

政策摘要:

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

依據來源: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上海市技術合同登記管理暫行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1990第24號)

8、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支持企業加強自主創新能力建設。對企業建設技術中心、購買國外先進研發設備等,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對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對項目業主使用重大自主創新產品或國家首台(套)重大裝備,由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給予資助。

依據來源:

《上海市鼓勵引進技術的吸收與創新規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66號)

《上海市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滬經技[2007]222號)

附件二:江蘇科技創新政策

(一)加大科技投入政策

1、財政科技投入總量與結構

政策摘要:

保證科技經費增長幅度明顯高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逐步提高財政性科技投入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省、市、縣每年新增財政支出中科技支出的比例分別不低於6%、3%、2%。

省財政安排專項資金,對獲得國家重大科技專項和高技術產業發展專項等國家科技創新項目立項、並能有效推動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重點項目,按一定比例給予匹配支持。各市對國家和省立項的重大科技創新項目給予相應的匹配支持。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二)推進企業自主創新政策

1、技術開發費稅前扣除

政策摘要:

允許企業按當年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的150%抵扣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實際發生技術開發費用當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稅法規定在5年內結轉抵扣。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2、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政策摘要:

企業用於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不再提取折舊;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上的,可適當縮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

企業為研究開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而購置的達到固定資產標準或形成無形資產的軟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其折舊年限最短可為3年。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3、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

政策摘要:

企業應足額提取職工教育經費,所提取職工教育經費在計稅工資總額2.5%以內的,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依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