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5)(3 / 3)

依據來源:

《江蘇省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獎和農業技術推廣獎獎勵辦法》(蘇農獎管辦[2003]01號)

(四)改善投融資環境政策

1、支持創業風險投資企業發展

政策摘要:

充分發揮省創業風險投資基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流向創業風險投資企業,引導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處於種子期和起步期的科技型創業企業,在單個投資項目中所占的股份比例一般不超過30%。

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資金餘額超過淨資產的50%,且其他投資的資金餘額未超過淨資產30%的,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實行投資收益稅收減免或投資額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等稅收優惠政策。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後納稅年度逐年延續抵扣。

省、市、縣建立創業風險投資風險補償機製,允許創業風險投資企業按不高於總收益10%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

依據來源:

《江蘇省科技發展風險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蘇政發[2000]75號)

《江蘇省創業投資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管理辦法》(蘇財稅[2007]95號)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業投資引導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蘇財企[2007]132號)

2、擴大政府擔保比例

政策摘要:

鼓勵社會資金建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機構可按當年擔保費的50%提取償債準備金,按不超過年末擔保責任餘額1%的比例提取風險準備金,用於擔保賠付。推進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依據來源: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

《江蘇省關於加快全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係建設的意見》(蘇政辦發〔2007〕110號)

3、科技貸款風險補貼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政府利用專項資金、貼息、擔保等方式,引導各類商業金融機構支持自主創新與產業化。對“十一五”期間科技項目貸款年遞增20%以上的銀行,經考核後,由省財政每年按新增科技貸款餘額的1%給予風險補貼。

依據來源:

《江蘇省科技貸款風險補貼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蘇財外金〔2007〕35號)

(五)加大政府采購力度政策

1、政府首購和定購製度

政策摘要:

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重點扶持的創新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政府可進行首購或訂購;對省內企業研發和生產的一類新藥和二類中藥,優先進入醫保目錄。

經省認定的自主創新產品,列入《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並向社會公布。各級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用財政性資金進行政府采購時,應優先購買列入《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其中,對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需要重點扶持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可以由政府進行首購或訂購。在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得低於總價值的60%。

依據來源:

《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蘇政發〔2006〕53號)

《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認定管理辦法(試行)》(蘇科高〔2006〕407號)

《江蘇省自主創新產品政府采購實施意見》(蘇財購〔2007〕6號)

(六)加強知識產權創造與保護政策

1、專利費資助

政策摘要:

設立專利申請專項補助資金,對本省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獲得受理的重大發明專利以及向國外申請專利所需申請費、實審費給予全額補貼。省財政承擔50%,其餘由市縣財政承擔。

依據來源:

《江蘇省省級專利資助資金管理辦法》(蘇財教〔2006〕195號)

2、發明創造的獎酬

政策摘要: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以技術轉讓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提供給他人實施的,應當從技術轉讓所取得的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20%的比例,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本單位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

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轉化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轉化的,應當在項目成功投產後,連續3至5年內,從實施該科技成果的年稅後淨收入中提取不低於5%的比例,獎勵給職務科技成果完成者和為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其他人員。

依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