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5)(2 / 3)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4、購買專利可計入成本

政策摘要:

企業購買國內外專利技術的支出,按現行有關規定作為無形資產管理的,應當采取直線法一次或分次計入成本費用。

依據來源:

《財政部關於印發〈企業會計製度〉的通知》(財會字[2000]25號)

5、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政策摘要:

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經省有關部門認定屬於新辦高新技術企業的,自獲利年度起兩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兩年後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外的省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可由企業納稅關係所在地政府給予一定的科技創新補貼。

凡設在區內並經省科技廳確認的屬於高新技術企業的外商研發機構,可以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並從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外商研發機構被認定為先進技術企業,兩免三減半期滿後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延長三年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依據來源: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關於鼓勵國(境)外組織和個人在我省設立研發機構的若幹意意見(試行)》(蘇科條[2003]215號)

6、雙密集型企業優惠

政策摘要:

經認定的技術密集型和知識密集型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待遇。

依據來源:

《江蘇省兩個密集型企業認定實施意見(試行)》(蘇科高[1995]421號)

7、軟件企業優惠

政策摘要:

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或集成電路(含單晶矽片),按17%的法定稅率征收增值稅後,對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的部分、對集成電路產品(含單晶矽片)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6%的部分實行即征即退政策。

依據來源:

《江蘇省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幹政策》(蘇政發[2001]59號)

8、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鼓勵和引導多方麵資金,支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及信息化建設。對通過CMM及CMMI三級以上認證的軟件企業,省軟件與集成電路產業專項資金給予獎勵。

依據來源:

《江蘇省軟件和集成電路產業專項經費使用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04〕93號)

《關於貫徹落實《省政府關於鼓勵和促進科技創新創業若幹政策的通知》的實施細則》(蘇國稅發[2006]107號)

9、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采取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技術創新活動,經費主要用於項目產品在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通過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項目的支持,增強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創新能力,培育一批具有較強創新活力和市場競爭能力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依據來源:

《江蘇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資金管理辦法》(蘇財企[2007]26號)

10、產學研聯合創新資金

政策摘要:

主要采取撥款和貼息三種資助方式,支持企業或風險投資公司聯合國家級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等創新基地共同出資建設,按現代企業製度運行的重大創新載體。支持企業出資介入的高校院所早期研發的原創性科技項目。

依據來源:

《江蘇省產學研聯合創新資金管理辦法(試行)》蘇政辦發〔2008〕134號

(三)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1、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扶持

政策摘要:

設立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對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中試或產業化過程中的研究開發工作給予撥款補助,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研究開發經費的50%。對於能較快產生經濟效益、在合同確定的項目實施周期結束後的一定期限內能償還資助資金的產業化開發項目給予有償資助,回收資金繼續用於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對為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而向銀行大額借貸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給予貸款貼息。根據項目技術水平、貸款規模等采用全貼、半貼方式,確定相應的貼息額度。

依據來源:

《江蘇省科技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蘇政辦發[2004]48號)

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政策摘要:

農業科技成果轉化獎主要獎勵農業科研、教學、推廣單位和企業的自有,實行科研、教育、推廣相結合在生產上大麵積轉化應用過程中形成的科技成果,技術推廣獎主要獎勵農業技術推廣機構、企業在推廣農業科技成果工作中形成的推廣科技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