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4)(1 / 3)

(三)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政策

1、成果轉化財政專項資金扶持

政策摘要: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主要用於對本市各類企業經認定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本市企事業單位投資於轉化項目以及投資轉化項目的科技人員進行專項扶持。

凡符合本市產業政策、技術水平處於國際、國內領先地位、對本市經濟發展有較大帶動作用、可形成經濟發展新的增長點的轉化項目,在已取得銀行專項貸款之後,可提出貸款貼息的申請,貸款貼息期限為一年,按國家規定的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的50%以內予以貼息,一個項目隻能享受一次。

依據來源: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滬府發[2004]52號)

《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扶持辦法》(滬財企[2006]66號)

《關於印發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程序(修訂稿)的通知》(滬科[2006]第095號)

《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專項貸款財政貼息試行辦法》(滬財企[1998]272號)

2、農業科技成果轉化

政策摘要:

企業與科研院所、高等學校、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合作,向農戶推廣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農業科技成果權利人采取成果轉讓、以成果作為投資或者許可他人使用成果等方式轉化農業科技成果的,以及自主創新取得農業科技成果的權利人,在本市經成果轉化產生重大經濟和社會效益,且未獲得政府資助的,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給予稅收、貸款的優惠或者研發經費的補助。

依據來源:

《上海市促進農業科技進步若幹規定》(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公告第81號)

3、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類技術職稱評審

政策摘要:

由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委員會負責對本市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做出貢獻的工程技術人員、經營人員、管理人員以及中介服務組織工作人員的任職資格進行評審。對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中業績突出者,可破格評定相應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依據來源:

《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滬府發[2004]52號)

(四)改善投融資環境政策

1、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通過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引導社會創業風險資金加大對鍾子期、起步期科研項目的投入力度。由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與創業投資機構自願提取的風險準備金等額匹配,用於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企業特別是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風險救助。對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或管理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並符合規定條件的,由財政專項資金給予支持。創業投資機構因投資失敗而清算或減值退出的風險投資項目所發生的損失,並同時符合條件的創業投資公司可以從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獲得部分補償。

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於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含2年),可按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依據來源:

《上海市創業投資風險救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滬科合[2006]第03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創業投資企業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31號)

2、擴大政府擔保比例

政策摘要:

政府性擔保機構要逐步擴大用於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和高新技術企業的擔保額比例。對政府性擔保機構的項目代償損失,由貸款擔保損失補償資金按規定給予在保餘額5%以內的限率補償。推進設立產業投資基金。爭取國家開發銀行加大對科技創新企業投資的軟貸款力度。支持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開展知識產權權利質押業務試點。

依據來源:

《關於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幹配套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06〕12號)

《上海市關於加強中小企業信用製度建設的實施意見》(滬信息委征[2006]350號)

(五)加大政府采購力度政策

1、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采購自主創新成果

政策摘要:

對納入自主創新產品目錄的產品,在本市財政支出和政府投資的重大工程建設中給予優先政策采購。在國家和地方政府投資的重點工程中,國產設備采購比例一般不低於60%。

依據來源:

《上海市重大基礎設施采購自主創新成果的試行辦法》(滬建交聯[2006]796號)

2、政府首購和定購製度

政策摘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