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1章 長三角創新政策比較研究(4)(3 / 3)

《上海市人才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滬人[2007]15號)

4、領軍人才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建立領軍人才專項資金,主要用於領軍人才所帶領團隊自身建設、國內外交流合作與研修培訓改善工作生活和醫療保健條件、解決特殊困難等方麵的經費。領軍人才對資助資金擁有充分的自主支配權。被確定為領軍人才人選的,可申請專項資金,經審核後給予資助。

依據來源:

《上海領軍人才隊伍建設工作實施辦法》(滬人[2006]107號)

5、高技能人才激勵

政策摘要:

建立突出貢獻技師政府特殊津貼製度。自2008年起,開展“上海市突出貢獻技師”評選活動,對本市具有高超技能水平、在生產實踐中能解決核心技術難題、促進科技成果轉化並取得顯著經濟效益、為企業和社會作出突出貢獻的技師和高級技師(具有國家一、二級職業資格證書)給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貼。評選活動每兩年開展一次,每次評選50名。2008年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貼標準為每人1萬元,今後津貼標準可隨經濟發展作適當調整。

依據來源:

《上海市進一步完善高技能人才表彰激勵工作的意見》(滬勞保技發[2008]35號)

6、科學技術獎

政策摘要:

為了獎勵在本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設立科技功臣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上海市科技功臣獎每兩年評審一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名。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國際科技合作獎每年評審一次。

依據來源:

《上海市科學技術獎勵規定實施細則》(滬科[2007]319號)

7、國有企業科技創新獎勵專項資金

政策摘要:

國有企業科技創新領軍人物獎勵資金,用於國有企業科技創新領軍人物專項獎勵。對在項目研發過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領軍人物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在項目產業化階段攻克技術難關的領軍人物給予5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獎勵。獎勵額度與項目的產業化規模掛鉤,按產業化規模大小獎勵。為鼓勵國有企業科技創新,獲獎領軍人物所在單位根據具體情況給予領軍人物和項目團隊配套獎勵。

依據來源:

《關於印發<;上海市國資委係統推進科教興市管理工作試行辦法>;等五個辦法的通知》(滬國資委規[2006]755號)

(八)支持創新載體與平台建設政策

1、高新技術園區(開發區)

政策摘要:

深入實施“聚焦張江”戰略,通過張江高科技發展專項資金等,支持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機構向園區集聚。加快工業園區創新平台建設。

依據來源:

《上海張江高科技園區科技創新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國家企業技術中心配套支持

政策摘要: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專門經費,對落戶本市的國家實驗室、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國家級質檢中心等給予配套支持。

依據來源:

《國家認定企業技術中心管理辦法》(發展改革委令2007第53號)

3、上海市企業技術中心配套支持

政策摘要:

企業技術中心的科技開發設施建設投資按零稅率計征投資方向調節稅。企業技術中心因開發新技術、新產品需要進口國內不能生產供應的儀器、儀表、化學試劑和技術資料,由海關按照現行有關政策的規定辦理征減免稅手續。經認定建立了企業技術中心的單位,其批量試產的新產品可優先列入上海市新產品試產計劃。該企業技術中心研製開發的中試產品經市經委確認、財稅部門審核同意後,其中試產品的所得,比照中試產品免征所得稅,實行先征後返。企業技術中心的新技術、新產品開發等重大項目,優先列入市經委技術開發計劃,市新產品基金會優先給予貼息貸款。企業技術中心開發成功的新產品試產所需資金,優先安排申請銀行"科技開發專項貸款",市經委將按有關規定給予銀行貸款貼息。企業技術中心建設的銀行技術改造項目貸款享受市經委技術改造貼息。為鼓勵和支持產、學、研結合,企業技術中心與研究院所、高等院校聯合的科技攻關和成果轉化項目,凡列入國家和市級產學研計劃的,經市財政審核,其支付給研究院所、高等院校的一部分科技費用可適量從上述返回的優惠政策稅款的資金中列支。

依據來源:

《上海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集團和大中型企業建立技術中心的意見》(滬經科[95]54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