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或科研機構生產或開發的試製品和首次投向市場的產品,具有較大市場潛力並符合政府采購需求條件的,政府或采購人進行直接首購和訂購。
依據來源:
《上海市政府采購支持自主創新產品暫行規定》(滬財庫[2006]39號)
(六)加強知識產權創造與保護政策
1、專利費資助
政策摘要:
在政府科技投入中安排專門經費,對本市單位和個人申請發明專利;企業和科研機構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新產品研發;企業參與指定國際和國家技術標準,培育名牌產品和著(馳)名商標以及知識產權試點、示範單位建設等,給予支持。
國內每項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分別資助3000元、800元和300元;對在港澳申請發明專利的,授權後每項最高一次性資助1萬元,申請國外發明專利的,每獲得一個國家的授權最高資助3萬元。
依據來源:
《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滬知局[2007]13號)
2、發明創造的獎酬
政策摘要:
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可通過合同約定發明創造成果權屬和收益分配。政府資助的科研項目所形成的發明創造成果,除另有約定外,由承擔單位所有,發明人或設計人依法享有署名權和取得榮譽權。
單位自行實施職務發明創造的,可以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5%,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1%,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單位轉讓、許可他人實施其職務發明創造的,可以從該項職務發明創造的轉讓費、許可使用費的稅後收益中提取不低於30%,其中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提取不低於50%,作為報酬支付給發明人或設計人。
依據來源:
《上海市發明創造的權利歸屬與職務獎酬實施辦法》(滬知局[2007]30號)
3、知識產權投資入股
政策摘要:
完善知識產權評估、登記、投資入股等實施辦法,知識產權作價投資入股最高比例可達到公司注冊資本的70%。
依據來源:
《知識產權投資入股登記辦法》(滬工商注[2006]246號)
4、上海市鼓勵創建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實施辦法
政策摘要:
本市組織開展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創建工程,鼓勵創建知識產權示範企業,以樹立典型,總結經驗,示範推廣,全麵提升本市企業的知識產權工作水平。
被認定的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可享受示範企業創建、專利信息數據庫建設、專利與版權申請、馳名商標認定等費用補貼,對成績顯著的還可得到表彰和獎勵。
依據來源:
《上海市鼓勵創建知識產權示範企業實施辦法》(滬府辦發[2004]52號)
(七)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政策
1、海外人才引進
政策摘要:
海外高層次留學人員來滬定居工作或創業,可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B證並享受相關待遇。高新技術企業和科研院所等用人單位聘用的外籍專家,其薪金可列支成本。
依據來源:
《關於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幹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辦法》(滬人[2007]18號)
《關於印發<;鼓勵留學人員來上海工作和創業的若幹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05]34號)
2、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人才引進
政策摘要:
經上海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認定辦公室認定推薦,在高新技術成果轉化中擔任經營管理職務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的主要投資者、參與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工作的科技成果主要完成者、項目經理等組織實施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主要技術負責人,以及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中解決關鍵、創新技術難題的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引進人才《上海市居住證》。上述人員中具有本科以上學曆的,在申請人才引進辦理戶籍遷滬手續時,優先辦理。
依據來源:
《關於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若幹人才配套政策的操作辦法》(滬人[2007]18號)
3、人才發展資金
政策摘要:
對企事業單位引進優秀創新人才、解決優秀創新人才特殊困難等,由人才發展資金給予資助。人才發展資金主要用於資助各類人才開展國內外交流合作與研修培訓、文獻資料費用、處理知識產權事務、學術休假、改善工作生活和醫療保健條件等。資助額度10-20萬元。
依據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