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人才激勵來看,上海對做出突出貢獻的技師和高級技師給予一次性政府特殊津貼每人1萬元;對在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個人設立了科技功臣獎、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和國際科技合作獎,其中科技功臣獎獎勵達每人50萬元;另外,還設立了國有企業科技創新領軍人物獎勵資金,對在項目研發過程中取得重大科技成果的領軍人物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對在項目產業化階段攻克技術難關的領軍人物給予5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獎勵。江蘇對有突出貢獻的高級技師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300元,有突出貢獻的技師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貼200元,對技術能手給予一次性獎勵2000元;對本省從事科技創新活動並為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人員進行獎勵,每名獎勵200萬元,其中50萬元獎勵個人,150萬元用於資助獲獎者主持的科研創新活動。浙江對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技術創新研究等費用給予補貼,資助方式以項目形式進行,對在科學技術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50萬元的重大科學技術貢獻獎。
(八)支持創新載體與平台建設
推進創新載體與平台建設是促進創新資源集聚和產學研緊密結合的基礎支撐。滬蘇浙對高新技術園區(開發區)、企業技術中心、轉製科研院所、科技中介機構和技術市場等創新載體都出台了一係列扶持措施。
上海深入實施“聚焦張江”戰略,通過張江高科技發展專項資金,加快工業園區創新平台建設;對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中心、企業技術中心等安排專項資金給予支持;轉製的科研機構,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政策執行到期後可再延長2年;對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國家大學科技園,可按規定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本市所轄國有、集體產權的交易,應當在產權交易市場進行;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另外,還設立了企業自主創新專項資金,對企業建設技術中心、購買國外先進研發設備、引進重大技術裝備的消化吸收再創新和項目業主使用重大自主創新產品或國家首台(套)重大裝備給予資助。截止2007年,上海國家重點實驗室26家、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32家,經認定的技術交易合同數27742件,成交金額達432.6億元。
江蘇對高新園區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地方留成部分,可以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方式、按不低於50%的比例返還園區,優先用於土地開發;對國家和省級技術中心、工程中心的科技人員實際發放的工資可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據實扣除;對轉製科研機構給予5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和科研開發自用土地、房產的城鎮土使用稅、房產稅;5年期滿後,經審定可延長2年;對國家及省認定的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大學科技園、軟件園、留學生創業園等科技企業孵化器,暫免征營業稅、所得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省內重點科技創新載體以及重大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項目的建設用地,予以重點保障並優先安排;對本省的企、事業單位在本省進行技術產權交易的,必須在設立的技術產權交易機構或產權交易機構提供的場所內進行;對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谘詢、技術服務獲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截止2007年,全省已擁有各類科技基礎設施320個,擁有國家重點實驗室21家、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14家、國家級企業技術中心29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