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6章 長三角科技創新政策框架體係研究(3)(1 / 3)

(5)係統性不夠。一是科學政策與技術政策不協調,存在比較突出的“重技術、輕科學”現象,導致科研機構和科研人員急功近利,浮躁之風屢禁不止。二是不同部門出台的政策不協調甚至矛盾,不同行業、不同類型的政策不協調甚至矛盾,科技政策與經濟政策、產業政策、社會政策缺乏銜接。三是科技政策服務體係不健全,政策種類繁多,但就科技企業、人員個體而言,基本上都是點對點的“單打一”服務,沒有一個或幾個綜合並相對集中的整體性服務體係,部門之間、機構之間、地區之間的政策推進協調機製尚待提升。

(6)前瞻性不夠。大多數科技政策的製定和執行,往往局限於解決現存的問題,“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沒有戰略眼光,缺乏前瞻性、長期性和預測性,對未來可能出現的問題和突發事件缺乏有效的應對準備。例如,一些地方為了鼓勵發展高新技術產業,大建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基地,但對開發區和產業基地未來發展的環境問題、能源問題和土地問題等則缺乏係統考慮和前瞻布局,最後導致開發區“技術和產業開發不足”而“資源和環境開發過度”。

2、原因分析

(1)政策製定不科學。政策的製定是一個係統工程,需要群策群力,需要社會方方麵麵的積極參與和有力配合,更需要進行廣泛而深入的調查研究,但是,我們一些部門和地方在出台某項政策之前,往往急於求成,不進行調查研究或調查研究走過場,閉門造車,脫離實際,也不接受公眾和專家的谘詢,自以為是。科技政策製定過程的不科學性,成為政策執行效果較差的主要原因之一。

(2)政策評估機製缺失。一是評估主體缺位,沒有專門機構對各地目前所推行和實施的政策的有效性進行現狀評估和跟蹤研究,我國及長三角兩省一市至今沒有真正意義上的科技評估機構,專業的科技政策評估人才也非常缺乏。二是評估信息反饋渠道不暢,政策受體不知道對政策的反饋意見應該流向何處,而政策製定者(政策主體)無法及時獲得政策執行中的真實信息。三是缺乏相應的獎懲機製和公開機製,即使開展了評估,最後也是走走過場,無疾而終,流於形式。

(3)政策宣傳力度不夠。一是對政策本身的宣傳不夠,政策條文出台了很多,但了解的科研單位和人員不多,由於宣傳不力,許多科研機構和人員甚至不知道某些政策的存在。二是對政策操作流程、實施細則和注意事項的解釋說明不清楚,導致很多單位和人員不知道如何操作,也不知道如何享受政策。三是宣傳的形式簡單,過於單一,多局限於講座、發冊子、發傳單,而沒有充分利用現代網絡技術。

(4)政策協調機製不暢。科技政策協調包括政策製定執行各個環節之間的協調,也包括政策相關部門、地區之間的協調,還包括政策主體和受體之間的協調。政策協調機製不暢,一是政策製定和實施脫節,二是不同政策主體、政策主體與政策受體之間缺乏溝通和交流;三是不同地區之間各自為政,缺乏協商對話渠道和機製。

(5)政策理論研究滯後。科技政策理論研究在提高政策的科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方麵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目前,我國科技政策理論研究滯後,是導致科技政策問題和瓶頸存在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對政策科學、領導科學、管理科學、STS、科技評估學的研究不足,導致科技政策研究缺乏堅實的理論武裝;二是科技政策學科發展不夠,專門從事科技政策研究的機構、人員缺乏,造成科技政策研究的隊伍不精;三是科技政策研究方法單一,缺乏創新,多停留在傳統的座談會、文獻查詢等方法,對一些新的研究方法應用不夠,導致科技政策研究的科學性不夠。

(四)上海參與長三角科技創新的主要政策

目前,上海為推進長三角區域科技合作和科技創新體係建設,已出台了一係列相關的政策規定,如鼓勵浙江、江蘇的企業在上海設立研發機構和技術服務部門,鼓勵三地的高校、研究機構和企業開展跨地區的產學研合作,鼓勵優秀人才利用所長服務江浙發展等等。上海於1998年在全國率先出台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政策《上海市促進高新技術成果轉化的若幹規定》以來,經過不斷修訂完善,逐步形成了“政策聚焦、政府合力”各方推進科技成果轉化的良好格局,營造了一個以項目認定為抓手、政策扶持為支撐、轉化服務為保證和市場發展為導向的科技創新創業環境,推動本市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產業化獲得了較大進展。2006年5月,上海發布了實施《上海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的配套政策,以國家“配套政策”為模板,瞄準城市創新體係的薄弱環節和主要瓶頸,聚焦“增加創新要素投入、提高創新活動效率、促進創新價值實現”3個主要環節,進一步加大了財政、金融等政策的支持力度,對於建立在政府引導下,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為主體、產學研相結合的高新技術成果轉化機製,推進自主創新,調整產業結構,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進程,發揮了積極的作用,為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創造了良好的環境。這些政策在促進上海科技發展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